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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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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婷婷是我从前比较要好的同事,一位公认的、无可挑剔的美女——精致完美的五官堪比范冰冰;一米六八的高挑身材,曲线分明、婀娜多姿。她既现代时尚、又富有古典韵味。回想和她在一起的日子,最让人难忘的是有关她的肖像权之争。

  那是2007年9月,我和婷婷在逛街时看到A摄影的橱窗里赫然挂着她的两张照片——一张是脸部特写、一张是全身照。尤其是那张脸部特写,只见婷婷略施粉黛,带着浅浅的、甜甜的笑,明亮清澈的大眼睛如星星般耀眼,端庄而不失天真,秀气而充满内涵,那动人的神情令人久久不能忘怀。

  婷婷一愣,差一点叫出声来:“我的照片怎么在这儿?”

  “这两张照片你什么时候拍的?”我问。

  “大概是今年上半年吧”,婷婷想了想说,“我约了几个小姐妹一起去A摄影拍了很多照片,这是其中的两张。”

  “我们进去跟老板说说,把你的照片摘下来。”我说。

  老板不在,一位自称是摄影师的青年人对我们说:“照片是摄影师的艺术作品,归本影楼所有,不能摘!”婷婷当场就气哭了!

  “你先不要着急,我帮你想想办法。”我一边安慰婷婷,一边想去找我的一位同学——他是法律工作者。

  第二天,我和婷婷来到了我同学的家里,我把婷婷的遭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他。

  我的同学对我们说:这里牵涉到两个概念:一是摄影师对人像艺术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二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人像艺术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人像艺术摄影并非是对现实物体的简单重复记录,而是一种经过摄影师加工创作后的艺术,体现了摄影师的内心感受和艺术品位。如果只是拍个简单的证件照,很难说摄影师对这种照片有什么着作权。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某种加工创作,才使摄影作品有了独立于原物的资格,使它成为了摄影师的作品。摄影师有权发表他的作品,也有权不发表他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二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和肖像直接相关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权利,是公民人格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公民可以委托照相馆来为自己拍照,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做海报、商标等,任何人不经公民本人允许,不可以出于挣钱的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虽然摄影师有照片的着作权,并不代表摄影师对照片的使用就不受限制。法律明文规定,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装饰橱窗,就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应当负法律责任。就是说,人像艺术作品的摄影师,即使他有照片的着作权,也只能在家里自娱自乐或朋友们交流摄影经验时来观赏,想要用做赢利的目的,必须再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应当负法律责任。

  听我同学的一席话如同听一场生动的法制专题课,我和婷婷都受益匪浅。

  我的同学对婷婷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A摄影在没有征得你同意的前提下,擅自采用你的照片,以赢利为目的,公开摆放橱窗,显然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应该要求A摄影停止摆放你的照片、赔礼道歉,你还可以要求A摄影赔偿你应有的损失。”

  我和婷婷豁然开朗,仿佛在黑暗中看到了光明,婷婷说:“张姐,你再陪我上一趟A摄影,我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再一次来到A摄影,婷婷已不像前一次那样害怕,她对那位摄影师说:“请你把我的照片摘下来,因为你们的摄影店已经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摄影师有点心虚,他很客气地请我们坐下来谈,连连说:“有事好商量、有事好商量。”

  婷婷很沉着很冷静说:“如果你们摄影店不把我的照片摘掉,我就上法院告你们!”

  摄影师慌了,进去叫老板出来。

  大约过了十几分钟,一位穿着讲究的中年人走出来,手里拿着一个红包,他一见婷婷就说:“同志,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们摄影店一时疏忽,给你造成不愉快,请你原谅。我代表A摄影正式向你道歉,我会马上派人把你的照片取下来!”

  说着,他把红包递给婷婷:“这是500元钱,是你的精神损失费,务必请你收下!”婷婷毫不犹豫地收下了。

  在回家的路上,我想: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任何人如有超越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我们往往忽视了一点——那就是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很多人对法律不了解或了解不多,使得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却没有享受到;或者他们无视或违背了法律,失去了他们本来应该享有的权利。有关法律的知识,在21世纪的今天,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没有法律的社会是一个不完整的社会,我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一个人来说:没有法律知识可以生存,但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生活得更好!

  张晓(职员)


 

来源: 责任编辑:赵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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