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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工商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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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工商业 封建 奴隶 地主 自己 他们 经济 制度 农奴 劳动者)
  

  近代西欧工业文明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商品生产发展的一个阶段,是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在自己的发展中变成资本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的主要载体工商业在封建社会母胎内的孕育和发展,才导致了商品经济的升级换代,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才取代了封建农业社会。

  然而,西欧这一转化由之出发的起点却是很低的。无论是贸易的规模还是手工业的技术水平都远不能和同期的中国相比。可是,起点相当高的中国封建工商业历2000余年却始终成不了资本主义的酵母。缘由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与各种外因相比较,内因的作用毕竟还是第一位的。其中,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生产关系——对工商业发展的基本性质、基本趋向和基本过程尤为关键。如果生产关系极其落后,那即使外部条件优越,工商业也难以发生质变。故此,马克思一再强调,只要工商业仍奠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产就决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然而,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其中,生产奴隶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是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体封建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的工商业中的主要骨干和基本队伍。

  奴隶制度成为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大量奴隶的结果,是社会上根深蒂固的蓄奴习俗和历代封建政府颁布制定了一系列蓄奴法律的产物。无论是就官民家庭占有的奴隶的数量上看,还是剥削阶级占有奴隶的普及程度而论,中国的情况在中西封建史上都是仅见的已是人们所熟知的常识。例如,已进入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两代,人们蓄奴之多、范围之广,同样令人咋舌。仅史籍上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宁陵的苗思顺,虞城的范良彦, 无锡的大地主邹望,河南的褚、范、苗、曾,麻城的梅、刘、田、李等强宗右姓所占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数千人以上。蓄奴恶习影响之深、范围之广,乃至连一些中上层农民也占有不少的奴隶,如西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上记述了8户农民的资产, 其中占田仅有三十几亩和八十亩的两个农户竟各有五名奴婢。〔1〕奴隶太多,蓄奴太广, 致使历代王朝不得不颁布限制各阶层占有奴隶的最高限额的法令。西汉时,哀帝首开纪录,其后,各个朝代再版时,限额都明显地上升。哀帝时规定:“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而清代法令规定各级贵族占有的生产奴隶的最高限额为:亲王950名、郡王270名、贝勒215名、贝子170名、宗室公90名,其它各级臣僚都可合法地拥有数十名不等的壮丁奴仆。其限额远高于西汉,而这还仅是指生产奴仆,不包括家内奴婢。〔2〕

  奴隶来源之广,连古罗马都不及。古罗马的奴隶主要依赖战俘、家生遗传、购买这三大途径来补充。而中国除有这三大渠道外,还有许多古罗马所没有的奴隶来源。如债务奴隶制,罚罪人及其家属为奴,利用权势压民为奴,掠人为奴,将义子、公差和土兵变相为奴等等。

  大量奴隶的存在无疑与历代封建法律对奴隶制度的保护是分不开的。如唐代的《奴法》、清代的《逃人律》,一方面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任凭主人处置、卖买、屠杀,直至强迫殉葬;另一方面则严惩逃奴和窝藏逃奴的人户。〔3〕

  民间蓄奴习俗较之蓄奴法律则更为根深蒂固。朱元璋开国后,三令五申地放免奴婢,并昭告天下,明令禁止卖人为奴和庶民之家蓄养奴婢。但曾几何时,奴婢制度却以更大规模卷土重来,可见,民间的蓄奴习俗是中国的奴隶制度久盛不衰的更为深厚的土壤。这些习俗融进人们的“名分”、“纲纪”等思想观念中,而盘根错节的封建宗法制度则又把这些观念具体化到各种家法和族规中,用它们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将奴婢压在最底层,把奴隶制度看成类似姻亲关系那样一种天经地义而又须臾不可缺少的东西,起到了封建法律所无法起到的作用。严酷的蓄奴法律和根深蒂固的蓄奴习俗为奴隶制度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证和深厚沉重的文化氛围,使中国的奴隶制度虽屡遭改朝换代而一直盛而不衰。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进程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从奴隶的数量及奴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上看,奴隶制度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一般认为, 西汉的奴隶约有五百万, 仅占总人口的10%。〔4〕其后,尽管有些朝代的奴隶剧增,但总的来说, 奴隶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会与西汉相去甚远。虽说如此,但奴隶却主要集中于少数剥削者的家中。在这些人的家里,奴隶不再是人口中的少数,而是多数了。他们之中,虽然有一部分用于家内服役和供奢侈装饰之用,但用于生产经营的却是大多数,从而为其生产、生活、政治活动都提供了充足的人手。这与城市兴起后,西欧封建主纷纷辞掉家臣,用货币租代替劳役,以便节省开支用来增加购买各类奢侈品的情况大相迥异。它提醒我们,切不可因为奴隶在人口中所占比重很小而忽视了奴隶对中国封建工商业的影响。其中,尤其不可忽视奴隶在官僚地主工商业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必须看到,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时代,工商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也同样是微不足道的。在中古西欧,工商业、特别是其中的骨干行业,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在16世纪之前,市民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却始终未突破10%。〔5〕西汉将盐铁收归官营后, 不准民间采矿冶铁铸钱,但每年用于这方面的刑徒和服役的农民也不过十万余人。〔6〕明初,天下工匠都得应征编入匠籍, 但所征得的工匠也不过232000人。〔7〕这些都足以说明, 尽管奴隶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这绝不影响他们成为官吏地主工商业乃至整个封建工商业的骨干力量。

  奴隶的经济地位、蓄奴的法律,维护蓄奴制度的文化氛围及由此而铸成的奴隶心态决定了人数虽少的奴隶能成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直接掌握工商业的最理想的劳动力。和各类封建农民不同的是,奴隶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不仅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连其所赖以生存的一切生活资料也都仰赖于主人。因此,其生活水平与其主人的经济状况是戚戚相关的。主人富有,一般来说,奴隶的生活就要好一些,特别是那些受主人信任的上层奴婢,不仅可以过上舒适的生活,还能凭借主人的财富、地位和权势在社会上为虎作伥,作威作福。反之,当主人经济衰败时,首先受苦的就是家中的奴婢。红楼梦中的贾府被抄家后,昔日到处买奴的管家却象牲畜一样站在市场上任买主评头论足。所以,恩格斯说,每个奴隶都是特定的主人的财产,“他们与主人的利害攸关。”〔8 〕由于这一缘故,也由于不可能拥有合法的财产,他们通常不抱有任何从其主人经济中独立出来的幻想。他们只能将其命运和主人捆在一起而任凭主人驱使。而对于奴主来说,在农奴、雇工、奴隶等劳动者中,奴隶是最有利于他直接经营工商业的劳动者。这不仅因为奴隶的劳动是无偿的,最重要的还是奴隶不能拥有任何财产。他在经济上绝无同主人分沾利益的可能。主人无需担心他们因其经济地位的上升而分离出去,他们所赚来的一切连其本人都是主人的财产。

  奴隶和奴主在经济上的这种关系被维护蓄奴制度的文化氛围及由此而铸成的奴隶的心理状态所强化。一方面,历代封建王朝从政治、法律、社会伦理等各个方面精心炮制并予以强制推行的有关主奴关系的各种“纲纪”和“名分”将奴婢紧紧地固定在被奴役的位置上而难以动弹,剥夺了他们做人的一切权利,从根本上根绝了他们摆脱这种地位的任何念头,迫使他们不得不安于现状而听从主人的驱使。另一方面,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而以忠孝为核心的儒家伦理学说通过儒士和儒学教育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奴隶也不例外,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儒家的这套封建说教,以“忠”、“孝”为荣,信守“为奴一日主人身,恩情如父子,名分等君臣”的秩序观念,自觉或不自觉地为奴主尽忠效劳,成为奴主的得心应手的工具,甚至鹰犬。其中,有一部分人就因此而被奴主视为心腹,成为他们的代表、帮凶、走狗、摇钱树。例如,明代一个叫陈龙的奴隶,“沈氏仆也,夫妇俱忠谨,善为治,终身佣直悉以归其主,不为私计。”〔9〕对于各类封建地主来讲, 奴隶的这些特点及所起的作用,显然是各类封建劳动者和雇工所无法替代的。

  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僧俗封建庄园所需要的手工业产品除了农奴上缴的实物租赋外,主要依赖庄园的手工作坊。作坊主要依赖奴隶和农奴手工业者的劳役。然而,到10世纪后,除少数边缘地区外,奴隶制度已从西欧生产领域消失,生产奴隶绝迹了。〔10〕结果,农奴手工业者的劳役成了支撑庄园手工业作坊的唯一支柱。

  同奴隶最大的不同是,农奴拥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他有着与奴隶截然不同的利益所在和生产目的。他们的生存条件的好坏与封建主的经济状况毫不相干,而不像奴隶那样与奴主利益攸关。由此而决定了他们的生产目的只能是壮大自己的独立经济,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而不可能像奴隶那样通过发展奴主的经济来分享残羹。此其一。其二,与生产奴隶的绝迹相伴随的是各种蓄奴法律和习俗的消亡。封建法律不再维护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帮助奴主来奴役奴隶;民间习俗和社会伦理道德也不再把蓄奴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相反,宣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天主教会则极力反对把基督徒沦为奴隶。教会、修道院为遭受虐待的奴隶提供避难所,公开宣布解放那些已成为基督徒的奴隶。在这种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中生活的农奴当然也就不会信奉中国奴婢所遵从的忠孝节义,去甘心为主人卖命。而他们为发展自己的经济的一切努力和成果也不会被当局和社会视为非法。在此种环境下服劳役,农奴们当然不会将其身心才智贡献给领主的庄园手工业;相反,他会竭尽全力推进自己的独立经济以改善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条件。故此,他们自家生产的手工业产品,质量远过于领主作坊的,而成本却比作坊的低得多。结果,封建贵族就只好放弃农奴手工业者的劳役而改收实物或货币。随着商品经济的复兴和各种商品的增多,农奴缴纳的手工业品也相形见绌,货币的用途日益扩大,货币代役租更为盛行,以致从11世纪起,先是在意大利,后在西欧其它地区的庄园手工业中,相继发生了手工业劳役租和实物代役租向货币代役租的转化。而在此过程中获得自由的工匠相继离开庄园而移住便于贸易的城堡、寺院和庄园中,逐渐成为这些新兴城市中的工商业骨干。〔11〕随着庄园内的农奴手工业者的劳役逐渐被实物代役租、货币代役租所取代及庄园农奴手工业者的外迁,庄园手工作坊日趋衰落;新兴城市工商业的竞争,又使残存的庄园手工作坊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随着西欧庄园手工作坊的瓦解,封建贵族也就失去了直接经营的手工业。

  西欧庄园的手工作坊和商业的瓦解的这一过程给我们的启迪是很清楚的: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彻底消亡的封建社会里,封建贵族不可能持久地经营工商业。因为封建生产关系的普及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即奴隶所没有的独立经济。由于能够为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而劳动,劳动者也就有了为他人劳动所没有的积极性。因而能够积累起一定的财富,通过非法或合法的途径使自己的人身隶属关系得到解脱,从而使封建贵族丧失了工商业所有权并无法重新获得它。这是因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态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却总是生产的要素”。“不管要生产什么,它们却总是必须结合起来。”〔12〕没有劳动力,封建贵族除了亲身从事本小利微的小商贩活动外,根本不可能经营工商业,即使是需要劳动最少的高利贷也不例外。但是,决不是任何劳动力都可同封建贵族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只有那些脱离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才有可能。这种脱离或许是永久的,或许是暂时的,但脱离则是必须的。因为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决不可能同时使用他人的生产资料为他人创造财富。因此,封建贵族直接经营工商业只有在社会上存在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通过强制可以暂时离开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这种劳动者的存在是封建贵族直接经营工商业的关键。然而,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说明,这类劳动者只有奴隶、服劳役的农奴和雇工。在这三类劳动者中,使用雇工则需要商品市场的一定发展和其它相应的经济条件,不是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行得通的。而更关键的是,一旦贵族用雇工来经营工商业,他的阶级属性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封建贵族要在保留其阶级本性的基础上经营工商业就只能使用前二种劳动者。而在生产奴隶绝迹的情况下,他们所依赖的劳动力就只能是服劳役的农奴了。但农奴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仅有他们而没有奴隶则像上述中世纪西欧的情况所表明的那样,封建贵族不可能长期地拥有自己的工商业。全心致力于发展自己独立经济的农奴工商业者迟早会使封建贵族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而自觉或被迫地放弃自己的工商业。封建生产关系的这一特点,即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封建贵族的这一必然结局。而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从奴隶制生产关系那里寻求帮助。这即是说,只有奴隶制度才能够弥补封建生产关系的这一不足。封建制生产关系和奴隶制生产关系之间的互补和协同是封建贵族在不改变其阶级本性的基础上经工营商,持久地把握工商业所有权的前提。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之所以能自始至终地垄断主要的工商业、其间底蕴,全在于此。故此,中国历代王朝的官吏、地主和商人的工商业无不以家人奴仆为其核心和骨干。

  这里仅以明代为例,作以简单论述。明初,凉国公兰玉令家奴贩云南私盐一万余引。永乐时,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县官都收留大量的“军伴皂隶”,以“办纳钱财”、“买卖借贷”〔13〕。宣德时,会昌伯孙忠以“家奴贷子钱于滨州”〔14〕。景泰时,都指挥孙继宗、孙绍宗,指挥孙显宗及其侄子孙璘“起塌房”,“邀截客商,引盐发卖”。辽东巡抚都御史李纯放债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彭城伯张瑾封王于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15〕。成化时,都督同知赵英,在凉州“纵容家人与哈密回回贩私茶”〔16〕。万历时,右都御史秦耀令家奴在无锡、苏州、常州开设典当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十万金”〔17〕。此外,著名官吏徐阶、朱国桢、徐显卿各以织布、缫丝、养蚕而闻名乡里,如其所述,这主要出于诸女仆之功。地主也同官吏一样。嘉靖时,浙江严州府锦沙村的一个姓徐的小地主,只有一个仆人阿寄。靠他贩漆,历20余年,终于“致产数千金”、“财厷一邑”〔18〕。以善理家政而名闻当时的龚孺人、金孺人、奚太宜人也主要是因为他们善于役使臧获,使其“畴力耕,畴技工作,畴行贾、畴女工”〔19〕。天顺时,常熟大户钱哗发家致富,主要是靠他的十三个奴仆。〔20〕著名刻书商毛于晋,“家蓄奴婢二千指”,除用于耕种宅旁的二顷地外,主要用来刻书、校书。

  商人也不例外。当时中国最大的几个商业集团,徽商、晋商、福建的海商,无一不是靠奴隶支撑其商业的。其中,徽商的资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时也是中国奴隶最多、奴隶所受的奴役最严酷的地区。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仆用于“营运”。

  上述例证,仅是个案,它们是否有代表性?答案是肯定的。

  上述个案在明代的各种史籍中比比皆是,不绝于书。此其一。其二,明代各类史籍中凡是提及工商业劳动力一般情况的,特别是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在工商业中的劳动力的,很少不是奴隶。类似“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今豪势之家用仆开店”之类的奏疏实是举不胜举。其三,明代的各类小说,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叙及此事的,没有其它性质的劳动者,几乎都是奴隶。如《警世通言》中所讲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讲的陈篪都养了几个甚至几十个家丁,专做“私商勾当”。

  即使使用了其它劳动者,也取代不了奴隶在此之中的基础地位,因为奴隶不仅是其中的劳动力,还是管家、执事之类的核心和骨干。有了这样一批人,凭借自己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中国的官吏、地主、商人即可垄断利润最为丰厚的工商行业。如贩盐、鬻茶、边贸等。因而不仅占有地租,还能将工商利润的绝大部分攫为己有。既然如此就能达到赚钱的目的,中国的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对待其它工商业者的态度也就截然不同于11世纪后期的西欧封建主了。

  由于不能通过农奴的劳役有效地攫取工商业利润,西欧封建主不仅将手工业者的劳役租、实物代役租改为货币代役租以获得金钱,而且修桥补路,建房造舍,设立新城市。主动地赋予城市居民以各种自由权利,允许他们建立自己的法庭和市集,以汲引工商业来此定居经营,增加税收,扩大庄园农牧产品的销路,满足他们对金钱的欲望。〔21〕

  对于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来说,西欧封建贵族的这些措施显然是不可取的。他们通过奴隶可以持久地经工营商,当然就没有必要如此动作。相反,为了能最大限度地垄断工商业利润,他们有必要对一切异己的工商业采取限制、压迫的政策。如此,才能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和劳动力,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中国历代王朝都厉行抑商政策,而各级官吏、地主也通过其手中的权力,利用这些政策,残酷地压榨和迫害普通工商业者。斯密说:“在各种行业上,压迫贫者,必然使富者的垄断成为制度。富者垄断行业,就能获得极大的利润。”〔22〕在如此境况下,拥有自己经济的独立工商业者都很难发展自己的工商业,更不用说那些被迫在地主、官吏、大工商业主的工商业中服役的各色农奴了。他们不可能像11世纪后的西欧庄园的手工业者那样通过用货币代役租取代劳役租和实物代役租的办法从地主、官吏的工商业中独立出去。故此,中国的各类地主工商业中也奴役着大量的有着各种人身隶属关系的劳动力。例如,直至清末,曲阜孔府还蓄有经营着数十种手工业的几百名农奴工匠。〔23〕即使少数这类工商业者能挣脱劳役,但官吏、地主却不乏补充这类劳动者的充足来源。因为掌握了土地,又垄断了重要工商业的地主、官吏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豢养了大批充当鹰犬的奴仆,为非乡里,欺压乡邻,利用社会上的根深蒂固的蓄奴习俗,将大批农民沦为各色农奴。如东汉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际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仆、雇工人等等。因此,以奴隶为其生产、经营骨干的中国各类地主的工商业也同时基于农奴制度之上。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的相互补充、协同,使中国各类地主的工商业能在两者之间取长补短,按照两者的特点,随着生产、市场的变化来选择安排劳动力的使用。在自然经济居统治地位,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十分狭窄、变幻无常的封建时代,具有这一特点的地主工商业比那些建立在单一的雇佣制度之上的工商业和以学徒、帮工为其劳力的行会手工业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致使中国的地主工商业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延续了两千余年而未见其衰亡的征候。

  如前所述,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原始公社制度之上的工商业是无法自动质变成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而当这种工商业又掌握在居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及其国家手中时,它对其它性质的工商业的排斥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故此,付衣凌先生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明清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南、闽粤等省,同时也是蓄奴最多最严重的地区。”〔24〕整个国家的工商业都置于奴隶制、农奴制的工商业的控制影响之下,它当然就无法进至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工商业未能发生整体质变,也就无法汲收农业中大量剩余的劳动力,扩大农牧产品市场,向农业注入大量的资金。封建农业未能遇到前工业化向它提出的各种机遇和挑战,农业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近代化。

  封建地主是封建生产关系中居主导地位的阶级,封建地主在奴隶制农奴制的基础上长期把持着工商业,势必使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各个层次:城市的阶级构成、城乡经济关系、经济运行机制、封建政权架构、文化形态等等,与中古西欧大相异趣。概言之,“不同质的要素理所当然地构成不同质的系统”〔25〕,产生不同的功能,使中国的土地买卖、商品贸易、价格的波动、技术的发展、农民起义等等的走向与结局与中古西欧迥然不同,驱动着封建中国沿着大螺旋套小螺旋的迂回轨迹艰难地蠕动着,经历了无数次的大小动乱、改朝换代,走着极其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所以,我们切不可轻视奴隶制残余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而应对它进行深入地探讨。

 


 

来源: 责任编辑:赵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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