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财政部日前颁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
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办法》强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对于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办法》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提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一是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二是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三是提供的政府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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