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的含义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给出了招标人的定义,即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有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应包括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等内容, 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法人组织机构的健全是其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心地同各方面进行联系,开展业务活动,法人必须拥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第二, 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 人“进行招标”。
来源:山东省齐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小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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