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外向型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的界定
我区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国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他资本投入我区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
(二)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大小,由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属高新技术项目由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5年内,由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10年给予40%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项目,8年内由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9—10年给予60%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年内由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例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四)投资开发土地,在新增土地上从事农业的,3年内由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10年给予40%的奖励。
(五)投资基础设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项目的,投用后,5年内由财政给予投建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六)投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用实际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其追加投资部分视同外来投资,享受上述财政优惠政策。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跨国公司在我区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在生产经营期限内,建设用地出让金减免50%。
(二)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4年内免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5年内免缴租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去征地中给予农民补偿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每亩4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每亩3.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2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0.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免收费用。
(四)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四、工业企业资产重组优惠政策
(一)凡收购我区国有中小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其收购资金可以分期支付。
(二)国内500强工业企业或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参与我区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被重组的原有企业资产可以低于评估价值由重组方有偿使用。
五、引进人才政策
(一)以技术、项目、专利来我区投资的,取得经济效益后,可按税后利润的15%提取个人奖金,也可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由用人单位提供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经费等条件。
(二)设立政策津贴,鼓励外来科技人员在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由政府给予重奖。
(三)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对其子女入学,在我区辖区内免收借读费。
(四)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档案由区人才中心管理,免收用人单位引进人才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由劳动和人事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缴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办理。
六、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区以外的客商来我区投资成功的,对引资者以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起点:引进外来投资规模外资5万美元,内资5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标准:引进工业、高科技、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进其他行业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按正式合同确定金额的3‰奖励,但其所占股本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七、服务承诺
(一)区计委和区外经贸局是全区招商引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招商引资有关事宜。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简化外来投资审批程序,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资料完备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超过区级审批权限的,实行申办责任制,由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限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三)实行外来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统一编制收费目录,标明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和单位等内容,按所列收费项目收费,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四)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缴费登记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实行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区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
(六)实行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法保护制度。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强包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外来投资企业兴办国家鼓励投资的大型项目以及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来我区投资,可个别另行商定优惠政策。
(二)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