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外商、外来投资者(包括县外内资企业和自然人)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免征,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两年内每年底由同级财政按地方入库数100%奖励给企业(剔除税收成本,下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除广告业、网吧外)、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免征,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两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凡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底按地方所得部分的40%奖励给投资者。
凡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其增值税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底按地方分成入库数的25%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其价格按基准价的70%或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执行。
第三条 外商、外来投资者收购县属企业仍从事工业生产的,或再扩大投资的,均享受新办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五条 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建成后年缴纳税金150万元以上的,免收县本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建成后年缴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县本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操作实行先缓后减免。必须上缴国家、省和市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实行“并联审批乃、“一站式”收费。
第七条 外商、外来投资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由县招商局牵头,县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所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等项目不享受此优惠政策;本规定由无为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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