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扶持国内外投资者来和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中共和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沈巷、乌江工业园及镇工业集中区参照执行):
土地:进入开发区的项目,需达到省级开发区的投资标准(80万元/亩),土地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和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6.4万元/亩)。对投资规模大、强度高、税收贡献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投资超亿元、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牵动力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开发区企业实现并如实缴纳税收后,县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返,具体标准为: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奖返企业;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第六年至第十年5-30%” 奖返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年内减半”奖返企业;上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工会费,实行“三年内全额”奖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若高出上述政策,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若低于上述政策,按上述政策执行。
规费:进入开发区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缴省市部分、排污费实行先收后奖还50%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相关工本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缴纳。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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