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开发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旅游、商贸等重大项目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十年,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的资金给予奖励。
2、来淳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项目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的,可给予划拨或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免缴用电贴费,涉及所得税计征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项目当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同等额度的资金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十年按50%的额度给予奖励。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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