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从事下列生产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报核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⑴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⑵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⑶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条、 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县域内兴办猕猴桃贮藏、加工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以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
第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核准,返还按税法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50%。已享受15%税率优惠的企业,返还已征所得税额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减免期满以后十年内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在旅游度假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荒山、荒坡上从事农业科技开发、生态建设以及小流域治理和开发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第八条、 地方所得税为税率为3%。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农林牧渔、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 属于《周至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和《周至县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电力增容费,其它电力增容费按50%征收,并可延期或分期支付。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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