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如期实现打造中等规模工业城市、中等规模哈尔滨卫星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来双城市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为鼓励本市私营企业的快发展、大发展,对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本市私营企业,同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原优惠政策)
二 用地政策
第三条 对新办企业用地所涉及的补偿费、省级批准机关的费用以及其它占地费用要先行征缴,市政府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双城市基准地价的执行地价收取。(原优惠政策)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双城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可减收或免收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址降低1-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
第五条 收购亏损、关停、倒闭的国有企业产权的,降低1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利用市内关、停、破产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返还50-70%。
第七条 开发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土地出让金按50-70%返还。
第八条 对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三 企业注册、审批及经营政策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项目的首问单位为项目第一负责人,3日内为该项目办结市内手续,7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对项目的立项审批、证照办理到开工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到企业投产达效。(原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由双城市招商局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为企业办理登记、验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涉及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同级消防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不违背国家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享有自主权。
四 税费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市政府给予新纳税企业以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第一年到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原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属地方权限的,按投资额度予以减收、免收或缓收。(原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来我市兴办企业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对其中贡献较大的,可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额度的奖励;对服务于我市企业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收购市属国有企业的全部产权的,价格可以优惠30%。其中属于停产企业的,3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税。投资者购买现有关停企业场地投资兴企的,在安置现有职工和处理解决债务方面条件较宽松的,企业净资产可以低于评估价格进行出售。投资者收购破产企业残值,可以在承担与企业破产残值相对应责任前提下,以零价或更优惠的价格收购企业破产残值。
第十六条 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工商注册免收公告费、会费、合同鉴定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有关费用。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检测只收成本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只收防疫检疫成本费。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免收工本费。申请播放电视广告,免收一次广告宣传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五 金融政策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效益好,又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的需求,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时,应给予方便。
第十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效益好、回报率高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重点项目,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六 户籍政策
第十九条 凡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的,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其本人、配偶、子女可免费办理。凡来我市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优先安排,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七 环境政策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市改善办及有关部门将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投资企业投诉的案件,市改善办投资者投诉中心将快立、快审、快结案、快执行,并公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改善办对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的和本市的规模以上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兴项目园区实行区域保护,封闭运行。需对企业检查的,必须提前写出检查申请报告,报市改善办批准后,凭市改善办签发的检查通知单进企业检查。违者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市改善办为外资企业的部分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在市内除交通事故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扣证、罚款。
第二十三条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各类违法案件,司法机关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八 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追加投资或介绍其它域外客商到双城投资建厂;鼓励域外乡友及各界人士为双城引进各类企业。凡在双城投资建厂的外来客商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或引进域外客商在双城投资建厂,以及域外人士引进投资者在双城投资建厂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双城市招商引资功臣,载入功勋碑,并给予重奖。(原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来双城创办、领办企业或携带高科技成果到双城搞科研开发的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等高级人才,由市政府按标准无偿提供一套两室一厅的住宅,工作满五年以后,住宅产权归其个人所有,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原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引进社会无偿资金的,受益单位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3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在岗的国家公务员引进对口资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产业政策支持资金的除外)。引进其它无偿资金的,对中介人奖励按引资额度一事一议。引进捐赠资金,当地承办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引进无息或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资金的,受益单位除通过补偿方式将利息余额部分奖励给中介人外,每使用1年,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包括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额的);对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扣减到等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后,按上述办法兑现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埠外科技成果拥有者,同意我市企业无偿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该项科技成果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30%(高新技术成果可提取40%),由受益单位奖励给科技成果提供者。
九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办厂的企业,在开工建设前,由市政府先行搞好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达到“六通一平”的标准。(原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或凡未涉及的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特事特办。(原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凡与本优惠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