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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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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投资 政策 优惠 企业 政府)
  

  对外开放政策:

  1、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享有相关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的优先权。投资建设给水管道直径200mm以上,长度1公里以上的可获取该段用户水费30%的收益,受益年限为50年;投资兴办水厂,实行谁投资谁受益;投资建设排水管道并符合国家规划、环保要求,可收取该段管道上用户交纳排污费0.1元/吨。

  2、在我市投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集中联片开发占地5万平方米、建设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投资文教卫生设施的开发商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建设期间照章所交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其它属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全部免收。

  3、对兴办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城市供水水源以及道路改造项目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外来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给予延长经营期5-10年的优惠。

  4、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各类项目,可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人防建设费。对专业市场、工业项目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在我市投资建设的投资商,凡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审核同意均可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在8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优势产业,经审核同意可以进入工业园区。

  税收政策:

  1、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般性企业和项目,从建成运营开始2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奖给该企业;第3年起三年内所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按50%奖该该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除前5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第6年开始,按国家西部开发战略优惠政策15%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实行十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前五年上交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全部奖给该企业,后五年上交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政府奖给企业。

  2、凡收购我市停产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60%以上的投资企业,经批准,对从该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政府按50%奖给企业。

  3、对达到一定规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由政府奖给企业。

  4、对以废气、废料、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5年内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奖给该企业,用于企业技改建设。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其上缴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土地和资源政策:

  1、凡符合条件,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及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分别按10-50亩的土地使用面积标准办理有关手续。

  2、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投资道路、桥梁建设的,其投资也可以用土地置换的办法,所置换的土地按所标定价格的60%的优惠获得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最长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期满后还可依法申请延续。

  4、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在10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奖励政策:

  1、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认定,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给予10-200万元的奖励。直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直接引荐人的奖金按引进总投资的1%-3%给予奖励。

  2、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及无息低息贷款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性质分别给予1%-5%的奖励。

  3、凡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各类企业,按上缴总额的4%奖给企业,1%奖给企业法人代表;已经享受其它相同性质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投资服务及其它政策:

  1、投资项目由集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2、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跟踪服务”的办法,帮助投资者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责任编辑:w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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