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想在浙江揽下修公路的活儿,施工企业得预先办好工资保证金,一旦遇到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交通和劳动部门就动用保证金给农民工发工资。
给农民工兄弟撑腰的是,《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了,它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
清欠行动往前迈了一步
拖欠农民工工资目前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浙江在不断想办法解决。
3年前,浙江在全国率先尝试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目前,全省已有80个市、县(市、区)实行这种做法。同时,还有92个市、县(市、区)以及部分乡镇建立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
同样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交通领域该怎么保证农民工兄弟拿到辛苦钱?,
湖州市交通局去年就规定,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存入一定数量的保障金,当发生由于施工企业拖欠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等事件,施工企业无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作为临时应急保障……
“但那都是各地交通部门自行探索,没有统一的规范文件。”昨天,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副处长汪会帮介绍,拿交通建设领域来说,虽然政府现在每年搞清欠风暴,但彻底治理却比较难。
原因很简单——清欠行动一般是清理那些已完工项目,看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至于在建或即将要建的道路工程却很少去关注。
“想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把清欠行动向前挪移一步,这个《办法》就产生了。”他说。
用工后15天内签劳动合同
为防止个别“包工头”截留农民工工资,《办法》规定: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这里有个约束机制: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并将本月工资表以及上月已签名发放的工资表与月工程计量报表一起上报,驻地监理办应在签认月工程计量报表的同时,对工资表进行审核签认,确保工资与工程计量款按月同步发放。
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交通部门将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
同时,交通部门在平时的工程检查过程中,还将业主工程款的支付及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工资保证金最高上限300万元
考虑到工资保证金太少不行,额度太多企业资金又周转困难。
所以《办法》明确,在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幅度按合同价的2%确定,每个合同段最高上限300万元。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平时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当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结束验收后就全部退还给企业,反之,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
据悉,该办法还附有《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等示范文本,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工资的施工企业,确保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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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清欠超过3亿元
2006年,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共为19.4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3.03亿元。
目前,全省已有92个市、县(市、区)以及部分乡镇建立了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共筹集周转金9232万元,其中乡镇一级筹集5036万元。如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即可以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监察办案的同时,可先从应急周转金中调用垫付农民工工资。
此外,各级政府还加强了日常性的农民工清欠维权和专项清欠行动。2006年以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的农民工投诉有28923件,其中已结案解决的28143件,结案率为97.3%。
来源:浙商网 责任编辑:l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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