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行政处罚案作出准许原告凌强撤回起诉的裁定。该院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这起案件,促进了官民和谐。
今年9月14日10时35分,凌强驾驶皮卡车到城北商贸城购货,在倒车时不小心碰坏了商贸城的一具水泵。9月20日,消防大队向凌强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3日内修好撞坏的水泵并处罚金1万元。凌强认为处罚不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庭前协调,消防大队更改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凌强也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达到,故自愿申请撤诉。
来源: 法治快报 责任编辑:山晨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