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香港也要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并且发表了《咨询文件》。集体诉讼是美国根据普通法(衡平法)传统而建立起来的一项 非常重要的诉讼制度。诚如有人说,集体诉讼是美国二十世纪程序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香港也是一个以普通法为传统的法域,在现有代表诉讼基础上引入集体诉讼 本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但是,引入这项制度必须克服美国集体诉讼可能产生的弊端,以及考虑是否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性诉讼方法。
美国集体诉讼的兴旺,多数是因为律师在背后积极推动,更是因为其利益与诉讼的成败紧密相关。现在,《咨询文件》建议律师不可以与当事人订立打赢 官司才付费(风险代理收费)的合约。这种将律师的经济利益与案件的结果完全脱离的做法,是否会阻碍了集体诉讼进行,也值得小心评估。至少可以想象,如果律 师缺乏对集体诉讼的积极性,则集体诉讼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当然,将律师的利益与案件结果挂钩,并不等于会出现滥诉现象,因为集体诉讼要受制于法庭的核证 程序。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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