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开始,银行有关资本充足率的信息,将以更高频率和更加“透明化”的方式披露。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流程规范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其中,《指引》对披露频率与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
信息披露是新资本协议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此次公布的《指引》主要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实施其他指引过程中,对资产分类、风险识别、内部评级、资本计量、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东方证券分析师金麟认为,随着国内部分银行逐步执行新资本协议,在明年上半年,监管部门将出台更多的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监管规章。
按 照《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每半年披露的信息包括: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 动情况、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 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
金麟认为,信息披露频率增加更有利于市场了解银行风险资产变化情况,以及不同银行之间风险的差异性。
《指引》在信息披露内容上也有很大扩充。“基本上是按照新资本协议框架设计的,特别是在风险资产组成部分,有相当细化的拓展,对市场了解银行信贷和资产质量有相当大帮助。”金麟称。
此 外,拓展还表现在并表范围上。《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并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 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并表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金 麟指出,国内银行业与国际银行在内部管理工具、外部市场环境、长期数据积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比如,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规定,应根据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 银行风险权重的确认,但国内外部评级机构力量发展不足。“这些因素都是组织新资本协议马上实施的关键,肯定需要过渡期。”
他认为,总的方向不会改变,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使中国银行业从规模扩张逐步向资本精细化管理转型。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静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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