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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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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决定 处罚 行政 分局 温州   生命 人寿 当事人)
  

(原标题:温州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保监罚〔201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7〕6号
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住  所:温州市府东路476号宏国大厦1302-1306室
负责人:谢作霖
当事人:张素月
身份证号:33032119751222XXXX
职务: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温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生命人寿温州中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生命人寿温州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5年11-12月,生命人寿温州中支与上海大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并取得广告服务发票60万元。广告服务发票报销后,公司将60万元支付给上海大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税费后,将49.2万元返还给公司。该笔款项被用于银保部员工激励和业务拓展。
    时任生命人寿温州中支副总经理张素月,直接决定并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生命人寿温州中支自查报告、生命人寿温州中支上报上级公司的请示及其编制的虚假广告合同、广告图片等资料、财务记账凭证、上海大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双方转账记录、张素月等人的调查笔录、张素月的任职文件和公司总经理室分工文件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责令生命人寿温州中支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素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保监分局
                                           2017年11月21日


 

来源:中国保监会 责任编辑: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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