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受托人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副本八份,各执四份。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之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未有约定)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责任编辑: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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