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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优质产业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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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纳雍县

  一、联系方式

  国务院扶贫办优质扶贫产业重点推介

  招商电话400-822-8182赵主任

  二、自然条件

  纳雍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平均海拔1685米,总面积2448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479个行政村,总人口86万。是新阶段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县内有煤、镍、钼、大理石等20余种矿产资源。优质无烟煤远景储量123吨,已探明可开采储量达67亿吨,占全省已探明的煤炭储量的12.4%。茶叶、干果、中药材、畜牧业等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社会经济总量

  2008年,全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0.19亿元,同比增长2.1% ;财政总收入完成6.2399亿元,同比增长6.3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3039亿元,同比增长43.36%;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8.50亿元,同比增长3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7.27亿元,增长34.8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942元,增长13.92%;农民人均纯收入2588元。

  四、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投资企业的服务与保护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人才和现代化管理经验等形式投资纳雍、建设纳雍,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纳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纳雍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 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纳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开发。

  第四条 凡投资者在纳雍投资的,享受“四不限制”政策。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之外,对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和行业上不受限制;在设立企业条件、经营领域和持股比例上不受限制;在投资方式上不受限制;在经营范围上不受限制。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旅游业、房地产业、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及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和领域。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创办城镇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商贸物流型、出口创汇型企业。

  第七条 鼓励投资者采用收购、兼并、控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重组、改制改造。用国有资产与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国有资产首先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对已建项目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方式回收投资进行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工商资本注入企业和项目,鼓励县内企业以项目融资等形式在县外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合理利用国内外商业银行贷款。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对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专项审批均不作为前置条件。对国家规定需经专项审批而没有明确登记前置的,除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外,均改为后置登记。

  第十条 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50%,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登记。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后计价入股,用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35%。

  第十一条 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投资高新技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所用的土地,符合划拔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

  第十三条 投资者投资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享有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竞买“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权机关批准,投资者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第十五条 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在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按省政府规定的下限收取;耕地开垦、复垦等费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类别、用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在我县境内的国道、省道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的,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县、乡在每年财政预算时,将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安排招商引资发展基金。每年为县级提供税收5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招商引资发展基金的扶持。综合运用贴息、补助、激励等手段,重点扶持城镇就业、农副产品加工、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等生产经营型企业。

  第十九条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投资的,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到县招商引资局登记备案,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对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六)投资煤化工以及新型产品生产的项目,所用的煤炭原料免征煤炭调节基金。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新区建设方面,政府每年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原则上用于新区建设,新区开发收取的各项规费、税费原则上用于新区建设;在旧城改造方面,对开发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开发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部门收取的费用除上交部分外,只收取工本费。

  (八)涉及其它税收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效益显著的投资企业,享受下列鼓励和重奖。

  (一)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5万元;

  (二)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的,奖10万元;

  (三)年创税收1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奖15万元;

  (四)年创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奖25万元。

  第十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县、乡在每年财政预算时,将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安排招商引资发展基金。每年为县级提供税收5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招商引资发展基金的扶持。综合运用贴息、补助、激励等手段,重点扶持城镇就业、农副产品加工、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等生产经营型企业。

  第十九条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投资的,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到县招商引资局登记备案,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对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六)投资煤化工以及新型产品生产的项目,所用的煤炭原料免征煤炭调节基金。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新区建设方面,政府每年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原则上用于新区建设,新区开发收取的各项规费、税费原则上用于新区建设;在旧城改造方面,对开发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开发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部门收取的费用除上交部分外,只收取工本费。

  (八)涉及其它税收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效益显著的投资企业,享受下列鼓励和重奖。

  (一)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5万元;

  (二)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的,奖10万元;

  (三)年创税收1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奖15万元;

  (四)年创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奖2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涉及投资企业行政审批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公开、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 涉及投资企业行政审批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公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内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及承诺时限等,集中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对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资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告知对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二) 实行“一站式”服务。投资项目的前期建设、后期管理需要审批的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办会议,联合审批。凡法定必须年检的项目,各部门应授权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所设窗口将其纳入即办件范围,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三) 工商、税务、质监、卫生、消防、国土、环保、城管、建设、规划、气象、劳动社保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为投资者提供公开、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1、不需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备案后,项目业主可凭发改、经贸等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涉及到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气象等部门,要按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税务部门办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权限内对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的认定,对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质监部门对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及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源的审查发证,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消防部门对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国土部门对投资企业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和矿权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属县级审批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地区、省级审批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对投资企业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或矿权出让、转让,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8、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凡有效文件齐备,属审批权限内的,报告书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排污许可证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属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

  9、城管部门要积极为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对投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宣传活动场所等的审批,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建设部门要强化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的协调服务。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单个项目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规划、气象部门对投资企业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相关设计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劳动社保部门办理投资企业的职工招聘、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登记手续时,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排水、通讯、交通等部门要为投资企业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

  (一) 水资源管理、供水部门对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在手续齐全及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 供电部门对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电力用户要在10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用户要在30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户要在6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三) 电信部门对投资企业安装、迁移单机电话,自受理之日起,城镇内安装的在3个工作日内开通,农村安装的在5个工作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城市在24小时内修复,农村在36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在72小时内修复。

  (四) 市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市政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出现一般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五)各乡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不准以任何借口干预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六) 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排水、通讯、交通、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取费用;投资者在住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等方面,与我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企业业主、聘用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托(园)入学方面与本辖区城镇居民一视同仁,按其住所区域就近入学,免收借读或转学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便捷的户籍管理服务。

  (一) 公安机关要主动上门为辖区内投资企业务工人员中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暂住证,为户籍在本辖区的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各种有效证件。

  (二)投资者带资、带劳到纳雍县兴办实业,并在纳雍县城镇有固定合法住所,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在所在地街道落户,原户籍类型不变;不愿随迁户口的,可在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暂住证》。

  (三) 县内农村居民在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城镇有固定合法住所,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农转非或落户手续。

  (四) 在纳雍县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属县境外城镇或农业户口的,在经营地有固定合法住所的,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迁入我县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以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五) 凡在纳雍县各乡镇所在地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经济来源的非农职业者,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在该乡镇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六) 凡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只要在此固定合法住所实际居住,可申请在城镇落户。

  第二十五条 投资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评先选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与交流、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纳雍县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县重点企业,由县监察部门挂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县重点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联系领导要深入企业听取意见和建议,采取现场办公、召开协调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签约项目实行“项目保姆”责任制。对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根据项目的行业、产业类型,在县直相应部门中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与项目承接乡镇领导共同为“项目保姆”的责任人,负责项目的跟踪落实和全程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投资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议,由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和协调解决投资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实行投资企业“零干扰”责任制。

  (一)坚决制止乱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对投资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有关部门要制作《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发给企业,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等,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以便监督。收费人员如不签名,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县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和反映,县物价、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县行政监察部门对《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

  (二)严禁乱处罚。对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处罚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处罚时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听证权、复议权、起诉权及救济途径和时限;依法作出责令投资企业停业整顿及扣押财物的处罚,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罚款要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得打白条或不出据。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决定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严禁乱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投资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强买强卖设备或材料、强行推销产品;严禁强行要求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企业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

  (四)严禁乱检查。严禁对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2次,检查必须持有县相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到企业检查,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帐务;对投资者住所及兴办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除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安全隐患外,不得随意检查。

  (五)严禁有令不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危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黔纪发〔2003〕5号),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给投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要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凡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必须向县委和县政府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政法部门要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为投资者和企业保驾护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涉及对投资者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从快审理涉及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和服务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充分保护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建立投资企业绿卡保护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可发放《投资企业保护绿卡》。持卡人及其企业除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在我县享受一定范围内的优惠待遇。《投资企业保护绿卡》由县招商引资局审核办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并定期公布持卡企业名单。县招商引资局负责每年对《投资企业保护绿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持卡人及企业的发展动态,对持卡人将撤资或持卡人及企业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投资企业保护绿卡》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建立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投资者对政府工作部门及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不满意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投诉或反映,受理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或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企业和投诉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凡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具体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者中大力倡导爱国、诚信、守法、自律的道德风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民族团结进步政策,在自身的发展壮大中,勇于践行维护法纪、服务区域、保护生态、发展民生等社会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向投资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守纪,正当经营。邀请投资者积极参与文明行业创建和行风评议活动,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过错赔偿。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对无正当理由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招商引资、影响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而构成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或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需要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它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应本优惠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审核把关后方可执行。本办法自行文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地有更优惠的新规定的以及我县为推进产业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有更优惠条款的从其规定,县内原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五、项目需求

  贵州省水城至纳雍铁路建设项目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责任编辑: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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