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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优质产业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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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招商 产业 优质 企业 用地 项目 工业 全县 以上 奖励)
  

  海南陵水县

  一、联系方式

  国务院扶贫办优质扶贫产业重点推介

  招商电话400-822-8182赵主任

  二、自然条件

  陵水县位于海南省的东南部,西北于保亭和琼中县毗邻,西南与三亚市接壤,东南临南海。南北长40公里,东西宽32公里。境内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形主要由山地、丘陵、平原组成。丘陵与山地主要分布在西北部,平原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全县大小山岭共24座,最高点为吊罗山三角峰海拔1499.8米。海拨1499.8米,属热带季风岛屿型气候。气候温和、阳光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24℃,全年降雨量1500-2500毫米左右,年日照时数2444小时,年太阳辐射量13万卡/立方厘米左右。全年无霜,四季常青。土壤成分为壤土和沙质土。全县总面积 1128平方公里。

  全县海岸线全长57.5公里,100米深以内的海域面积,1225平方海里,港湾面积4.8万亩,新村和黎安两大港口是国家一级良港,港内浮游生物丰富,水温盐度适宜,是发展还水养殖的良好基地。2008年全县水产品总产量15万吨,产值7亿元。有水产品加工企业12家,年加工能力1366吨

  全县有林地面积约100万亩,独具特殊开发价值的有“吊罗山森林公园”,公园总面积380平方公里,林区内有各种植物3500种,分隶259科,1347属。有鸟类11目37类112种,大小瀑布15处。小妹湖波平如镜,是海南省难得的旅游避暑胜地。

  三、社会经济总量

  全县现有11个乡镇(9个镇:椰林、本号、英州、光坡、新村、三才、黎安、文罗、隆广;2个乡镇:提蒙、群英);其中有10个民族乡镇,114个行政村,602个自然村,境内有省属国营南平农场、岭门农场和吊罗林业总公司。

  全县2008年GDP为305603万元,增长16.1%;第一产业GDP为171554万元,增长9.8%;第二产业GDP为51491万元,增长80.8%;第三产业GDP为82559万元,增长6.4%。2008年财政收入为23206万元,增长144.4%。

  全县2008年人均GDP为9464元;人口总数为357654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数10万人,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数3.8万人,城乡劳动力数量189879人,富余劳动力数量45000人,从事第一产业人口数量104534人,从事第二产业人口数量8828人,从事第三产业人口数量31517人,外出务工人口数量20000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3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428元,贫困人口数量4.98万人,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1991元,贫困发生率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66万元。2008年引进内资金额27.7亿元,利用外资金额5亿。

  (一)旅游文化资源:全县有8个旅游景点,有“两湾、三岛、一山、一水”的旅游资源,有风光旖旎,香飘四季的香水湾,有椰风银滩的土福湾,有海南第一瀑的枫果山瀑布,似世外桃源的吊罗山自然保护区和小妹湖,有四季流青滴翠的椰子岛和中华猕猴繁衍栖息的南湾猴岛。2008年接待游客人数260万人次,同比增长3.2%,旅游总收入2.5亿元,同比增长85.2%。全县有文物保护单位陵水县苏维埃政府遗址。

  (二)产业发展资源优势:全县热作种植面积达16.2万亩,尚有近10万亩待开发,适宜种植胡椒、橡胶、椰子、槟榔、腰果等热带经济作物,也可投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全县有钛、锆、锡、铅、锌、石英砂、高岭土、花岗岩等,钛储藏量约200万吨,石英砂储藏量约1亿吨,高岭土储藏量约600万吨。

  四、招商引资政策

  (一)征地政策: 按《陵水黎族自治县鼓励工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章 “土地政策”第九至第二十条执行。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让的原有建设用地或征用非农地,可免收地租:

  1、投资兴建用于工业开发建设项目的供水、供电、污水处理、供气、电讯等设施。

  2、经省科技部门鉴证,属国家先进水平的高新科技产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十条  投资项目用地面积按国家标准或参考国内同类项目用地标准确定,超出国家用地标准5%以内的部分也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中配套的办公、单身公寓和职工文化室,占地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0%的,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用途。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性质的,按现行相应标定地价标准的100%计收。

  第十三条  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开工,按计划时间竣工投产。如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投产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出具产权证明,仅限于报建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如要抵押、转让,应补交地租费才给予办理。项目按计划投资额建成投产后,经县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实际投资额和投资项目的性质,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情况给予颁发享有100%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工业用地,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

  第十六条  只有一家企业申请工业用地的采取协议出让,出让价格按生地1万元/亩(不含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复垦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或按出让地块所属级别基准地价的10%-30%给予优惠。对带动地区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县政府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投资者对工业用地进行成片开发,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第十八条  鼓励投资者购买我县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融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或合作生产。

  第十九条  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地价款暂时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补偿安置费和土地有偿用费、耕地复垦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后,可先发用地证件,再分期付款。高新技术企业首期交付3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一般性的工业企业首期交付4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  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

  (二)税收政策: 按《陵水黎族自治县鼓励工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章 “税收政策”第三条执行

  第三条  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境内投资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利用国内外资金从事兴办工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生产性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至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奖励比例政策: 按《陵水黎族自治县鼓励工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章 “财政政策”第四至第八条执行

  第四条  从事工业生产性的新办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属本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获省级以上鉴定,下同),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按第四条规定实行财政扶持外,其当年上缴的增值税县所得超过上一年的部分,由县财政再按20%的比例予以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生产。

  第六条  新办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县地方所得部分,下同)的1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按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按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七条  在新办或产权转让的工业项目,安置我县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的,给予如下奖励:安置50人(含50人)至100人的,2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地方所得部分,下同)的1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安置100人(含100人)至200人的,2年内每年按15%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安置200人以上(含200人)的,2年内每年按2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八条  享受本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最高项目的优惠执行。

  五、项目需求

  (一)基础设施项目

  1、孟果坡高速公路出口至陵水大桥小区开发。

  (二)工业项目

  1、陵水旅游工艺品加工

  2、槟榔系列产品深加工

  3、陵水新村水产品冷冻加工

  4、热带果蔬加工基地

  5、可溶性全成份珍珠粉及其系列产品的开发

  6、吊罗山优质天然矿泉水厂

  7、椰子系列食品加工

  8、纸箱加工厂

  9、陵水新村水产品干制品加工厂

  10、异枝麒麟菜加工厂

  11、产品和冰鲜饵料冷藏厂

  12、对虾冷冻加工厂

  13、纳米生物软颗粒饲料厂

  14、黄辣椒加工厂

  15、甜玉米和红番薯加工厂

  16、藤竹新产品加工扩建项目

  17、石英砂地板砖厂

  18、钢质船舶制造厂

  19、生物制药厂

  20、木材制品加工厂。

  (三)农业项目

  1、吊罗山野菜栽培与加工

  2、人工栽培红白藤基地

  3、种禽示范基地。

  (四)旅游项目

  1、修建《南霸天庄园》

  2、南门岭文化生态公园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责任编辑: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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