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教练花17万元从驾校购买教练车进行挂靠经营。随后以不能过户为由,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退款。日前,瑞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教练车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认定:2003年10月28日,周某与瑞安市勤中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教练车转让协议书。约定该驾校将一辆北京吉普教练车连同牌照以17万元价格转让,所有权归周某,并同意周某挂靠驾校对外进行汽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挂户协议另签),周某也可以全权支配该车的教学和使用或转让、过户和出售等。转让协议书签订的当天,周某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教练车挂户协议书,协议对周某挂靠经营期间的管理费及应交的国家规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随后,周某将该教练车挂靠驾校开展汽车驾驶培训业务。
周某诉称,2004年11月间,他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和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咨询得知,教练车及牌照不得卖给个人,也不能过户给个人。因此,他们之间的教练车及牌照转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转让行为应属无效,为此要求该驾校返还转让费15万元(其中扣除部分费用)。
勤中驾校则认为,原告所称教练车不能买卖的规定,是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发布的,不能成为其诉求主张的依据。因此,他们之间的转让教练车合同不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诉求的真正原因是近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济效益不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教练车转让协议书,不具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属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和教练车挂户经营的事实,周某购买教练车的目的是挂靠经营,在当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教练车挂靠经营属无效。同时原告已实现了挂靠经营目的,因此其诉称无法实现财产的目的,与事实不符。周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来源:温州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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