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是以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倡导生态绿色产业发展为宗旨,是在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等有关机构支持合作下,经美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国际性生态绿色经济合作组织,并受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领导与国际社会合作在全球开展生态绿色产业事务和活动,致力于生态绿色宣推,促进生态绿色经济发展,倡导生态绿色消费,建立生态绿色产品国际贸易通道,积极为世界生态绿色事业作出贡献。
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组织")。缩写为STWMJS。
第二条 本组织是民间组识。本机构性质是世界各地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从事生态绿色产业发展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国际化全球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推广世界生态绿色产业的最新理念,促进世界生态绿色产业的合作发展,共创资源节约低碳环保的生态家园。" 本组织遵守各成员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生态绿色产业的全球合作,创造生态绿色产业的更多价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
1、根据成员国生态绿色产业政策实施和生态绿色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生态绿色产业政策和生态绿色产业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2、根据成员国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3、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成员国会员开展关于全球生态绿色产业政策和生态绿色产业发展的交流;
4、通过组织与成员国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5、围绕组织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成员国生态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6、建立成员国专家人才库,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就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7、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和资源优势,通过组织成员国企业间、行业间的交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资源整合,促进产业共同发展;
8、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的相关国家、城市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探索生态绿色产业发展的新路子、新措施,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各成员国境内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从事生态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绿色产业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会员的基本条件是:
1、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
3、在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助于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宗旨的实现。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登记表;
2、经成员国秘书处讨论通过;
3、交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本组织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2、优先获得本组织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3、优先享受本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
4、有权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组织章程;
2、执行本组织决议;
3、维护本组织的权益和会员声誉;
4、积极参加本组织组织的活动,完成本组织委托的工作;
5、接受本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6、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7、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组织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组织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主席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组织的职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席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三章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和行业法规;
2、执行《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3、维护组织声誉和合法权益,保护组织研究成果;
4、积极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与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关的活动;
5、接受组织委托,为成员国会员单位提供工作和开展活动的服务;
6、关心和支持组织的发展,并及时提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7、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是本组织的核心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外,还享有:
1、组织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建议权;
2、参与组织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组织设高级顾问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十人。各成员国区域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理事若干人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成员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成员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成员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七条:本组织设各成员国区域秘书处,秘书处为本组织设在成员国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工作。具体职责为:
1、认真执行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与成员国政府合作遵纪守法开展工作;
2、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3、选举、任命和罢免秘书处成员;
4、组织、领导各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5、建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组织秘书处会议决定;
6、组织并实施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组织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七年十一月 二五 日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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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宣推生态文明 共建 共享 共赢
基本条件.
1.全球生态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种殖养殖产业、畜牧林业、研发中介机构、贸易流通机构、旅游产业、饭店(餐饮)产业、及相关联机构;2.在所属国合法注册企业、无不良记录;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权益
1.享有"国际绿色产业联盟"颁发年度会员证书牌匾;
2.享有《联合国画报》杂志、《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网》推宣、赠送全年刊物之权益;
3.享有协调国际投融资、贷款赠款,国家各部委扶持项目资金、发展基金、互助基金支持;
4.享有全球生态绿色产业供求资讯、贸易动态、项目合作、商务考察、整合培训、法律支持、展览交流、咨询策划、香港欧美包装上市之权益;
5.享有申请使用《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生态文明建设专业委员会》贴牌、推荐、监制产品字号之权益;
6.享有产品优先进入生态绿色产品交易中心/连锁超市之权益;
7.享有参加"生态绿色产业发展论坛"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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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1.本着公平、公开、公正自愿原则,申请企业/个人必须遵守联合国及本机构章程并向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书经核准后,批准加入;
2.可通过本机构代表处、授权机构、会员企业推荐及网站申请;
3.提供企业及法人(联系人)的详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供备案和办理入会手续;
地址:北京.朝阳区
电话:400822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