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法院依法处理
李某某与前妻于1973年4月19日育有一子李小某,双方离婚后,李小某随父亲李某某生活。1979年2月6日李某某与于某某登记结婚,李小某与其父及于某某共同生活过。2014年11月20日李小某之父因病死亡后,于某某与李小某共同生活,居住在李小某的自建房中。2015年10月于某某离开李小某的自建房后,在外租住自建房一间生活。
于某某认为,李小某对其不闻不问,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李小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 000元。李小某则认为于某某对其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其已经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不同意支付赡养费。法院结合于某某当前的实际收入、身体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平均消费性支出及于某某子女人数,酌定李小某每月支付于某某赡养费4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示说,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赡养费纠纷案件中,赡养费的给付往往并非此类纠纷的主要矛盾点,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才是冲突的根源。其主要表现在:兄弟姐妹众多,相互之间推卸责任,或者子女经济状况的差别导致经济条件差者依赖其他人多承担义务;再婚家庭中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婆媳关系或其他家庭关系不融洽,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父母对各子女照顾程度的不同或在分家析产时的不均,导致部分子女心理不平衡而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尊老敬老一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承担起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是否尽到其抚养义务与子女是否应履行赡养义务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同时,纠纷产生后,子女应当考虑到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即使与父母之间存在矛盾,也应当相互谅解,相互包容。而老年人在处理家庭或个人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尤其注意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处理,做到公开化、公平化。也可以寻求相关政府、社会组织的帮助,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深入了解案件当事人的真正矛盾所在,不宜生硬判决,尽量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受意外伤害
2015年8月5日,董某到某餐厅用餐,餐后离开时在餐厅内的台阶处踩空摔倒受伤。当日,董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于当年8月10日行左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发生医疗用费6万余元。后在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8级伤残。
董某起诉要求某餐厅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餐厅的室内台阶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标准,应当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董某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判决某餐厅赔偿董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示说,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口数量不断上升,老人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独居老人因无人照顾而常受到意外伤害的威胁。因此,日常生活及经营活动中,我们应做好对老年人的陪同和照顾工作,同时,在公共场所应最大程度地针对老年人进行走廊和楼梯设置,比如地板防滑,尽量避免反光和几何图形装饰,以适应老年人的视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从老年人角度出发,审查安全保障责任方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人本身的身体机能退化导致的一些生理弱势也应在审判时综合考虑。
老年人购买商品导致产品责任纠纷
2015年8月,李某某在某家具经营店购买沙发、电视柜、床及床头柜等家具,价值共计240000元。当日李某某支付定金50000元。2015年9月支付剩余货款190000元。该店按照约定将涉案家具送往。之后李某某发现涉案沙发和床与家具经营店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书中记载的产品用料与实物不符。
李某某认为该店在销售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后经鉴定,结论为涉案沙发的用料一致性、使用说明不符合标准合格品的规定,涉案床符合标准的规定。法院结合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判决该店退还李某货款85000元,赔偿损失255000元并支付鉴定费490元和运费5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示说,近年来老年人的消费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老年消费群体具有注重保健、资金充裕,但是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维权能力较低等特点。因此,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消费者消费时,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信他人,泄露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子女情况等信息,尤其是个人病例信息,切勿在求医网站或陌生电话中向他人透露详细信息;要坚持商品品质为先。不要盲目听信商家的宣传名头,最好让子女或者朋友帮忙核实商品品牌、生产厂家、成分等信息。特别是进行大额消费前,最好与子女或是亲朋好友沟通。勿受“低价”“免费”诱惑。面对“免费”“低价”“保利”“升值”等字眼,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消费时一定要让对方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确保后续维权有据可依。(潘从武)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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