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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仅退款”:钱退了,假货有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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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有人 争议 商品 消费者 经营者 法院 朋友 方某 鼓楼 吴某)
  

 

   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微信点赞抵折扣等,已成为不少商家的销售方式和促销方法。但朋友圈里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朋友圈里的卖家算不算“经营者”?买到假货能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一赔三”?近期,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售卖假货案。

  方某是一名微商,经常在朋友圈发布奢侈品箱包、手表、服饰等商品相关信息,并称所售商品皆为代购或海淘,确保正品。吴某通过微信从方某处购买了两只包包,共计付款10250元。但背了一段时间,吴某越来越觉得包包的做工和细节皆与朋友的同款包存在差异。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吴某从方某处购得的两只包包均为假货。

  确认方某售假后,吴某曾多次联系对方要求退货退款,但方某一直以各种借口否认售假,也拒绝退款。吴某认为,方某作为经营者,明知案涉商品非正品,却作出虚假承诺欺诈消费者,其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通过微信平台将案涉某品牌包包等商品出售给吴某,吴某向方某支付价款1025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方某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从事奢侈品箱包、手表、服饰等商品的销售经营活动,且向吴某等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其身份应认定为经营者。另根据双方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可认定案涉商品系假货。

  在案涉商品被检测机构认定为假货且来源不明的情况下,方某称商品系从专柜购入并以正品价格出售给吴某,虚假告知的事实和欺诈的主观故意,其销售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吴某作为消费者,主张方某支付案涉商品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共30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鼓楼法院民二庭刘超介绍,法院对于是否系“经营者”的认定,主要在于卖家从事的商品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也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持续的活动。对于经营者而言,其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环节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鼓励消费者同欺诈等行为作斗争,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鼓楼法院提醒,作为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作为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是基本底线,诚信经营是基本理念,应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制假售假以误导消费者。

  □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陈舟扬 通讯员 高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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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孙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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