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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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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奖励 办法 支持 促进 招商引资 企业 给予 以上 当年 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调动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东丽区招商引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奖励办法》(东丽政发[2000]29号)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凡为本区引进符合东丽区经济发展指标体系要求的规模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奖励。
 
  (一)引进外资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或内资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当年资金到位额低于50%的,按2‰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资金到位额达50%以上的,按3‰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外资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内资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当年资金到位额低于50%的,按3‰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资金到位额达50%以上的,按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外资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当年资金到位额低于50%的,按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资金到位额达50%以上的,按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引进的合资企业按已验资证明的资金到位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美元,并按以上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在本区纳税、符合东丽区经济发展指标体系要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企业(不含金融保险、房地产等企业),为本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在五年内给予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40%以内的奖励。
 
  三、凡在本区注册且当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老企业(不含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给予企业当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超过基数(上一年或上次受奖励年度税收区留成部分)增量部分20%以内的奖励。为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经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提高奖励比例。
 
  四、对于当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不含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超过基数增量部分3%的奖励。
 
  五、对于在总部基地内新增区外投资注册型企业,在五年内给予其缴纳税收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于引进的重要企业可由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奖励标准。(包括对投资及社会力量办总部经济个人的奖励标准)
 
  有农业的街道、乡镇和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均可参照此原则,制定本区域引入区外投资注册型企业奖励办法,奖励资金自行兑现,资金不足时可向区财政借支。奖励办法须报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六、凡本区用于租赁经营的新建合法标准厂房或盘活的老厂房,年租金收入超过30万元且承租企业在本区纳税的单位或村级组织,在三年内给予其缴纳营业税区留成部分40%、房产税50%的奖励。
 
  七、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具体奖励办法由区工业经委另行制定。
 
  八、支持重大项目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可以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九、以上各项奖励政策对于受益企业不重复奖励,除本办法第五条中有农业的街道、乡镇和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自行制定的奖励政策外,各项奖励政策全部由区财政负责兑现。
 
  十、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区发布的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来源:中国温州商会网 责任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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