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免責條款違反交易公平 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一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付某請求承擔全部責任的楊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和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格式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判決保險公司在楊某投保的機動車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對付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10月14日,楊某駕駛自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牽引車與付某騎乘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付某受傷,電動自行車部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楊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付某無事故責任。事后,付某向楊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絕。
法院審理認為,設立第三者責任險的立法本意是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的保障,被保險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即是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時,將損害賠償責任轉移於保險人,並能讓第三者得到賠償,不能因被保險人沒有投保交強險就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如被保險人繳納了保險費用卻得不到保險理賠,有失交易公平原則。現楊某的車輛雖然沒有投保交強險但卻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不應影響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而且保險公司未提交証據証明其對投保人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郭瑞霞)
(來源:人民法院報)
来源:人民法院報 责任编辑:张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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