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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中国税收制度是否有利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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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 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如何扩大国内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成为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政策的焦点与核心。那么,我国税收制度是不是有利于消费呢? 怎样才能更加有利于消费?

  单就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而言,税收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核心目标不外乎三点:其一,调整国 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的收入水平,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其二,调节居民消费倾向,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购买能力;其三,提倡环保、绿色、节约 等消费理念,改变和优化居民的消费结构,从而减轻环境与资源等方面压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达致上述目标?

  税收与国民收入分配

  从现状来看,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消费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既有初次分配领域过于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亦有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致使二次分配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等问题。

  我国宏观税负高低的判定历来是争议颇多的话题。事实上,“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 比重并不高。而且自2003年以来,新一轮税制改革,尤其是2008年年末提出的实行结构性减税,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金扣除标准的提高、减轻进而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等减税措施,将实实在在地实现纳税人实质税负的下降和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这些措施的减税效应将在未来几年 内继续释放,这对拉动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有着显著作用。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小口径”之外还有“中口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口径”(政府收 入占GDP的比重)。以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而论并以此作为衡量社会资源配置格局的指标,在过去的30多年里,我国社会资源配置格局走出了一条极具戏剧 性的“体制复归”轨迹,若是将2008年所有政府收入归并加总,当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很可能高于30%,已经接近1978年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 说,我们又回到了改革的起点。以此为基础,再引入当前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下降、国内需求不足等诸多矛盾,可以发现,矛盾的症结并不在于“小口径”税负的高 低,亦不是一味地减税就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得取决于政府收支行为的规范与预算约束的强化。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格局中所承担的职能有一个 确切的估量,进而才能重新评估其改革目标与政策取向。

  我国现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能够较为便利地取得税收收入,却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 用。目前能够纳入直接税体系的,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且其调节对象仅限于流量层面。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其设定的纳税人是内外资企业,而非个人,换 句话说,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对个人财产保有环节进行课税,更谈不上调节贫富差距。

  就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而言,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一个税种之下分设11个类别。如此税制格局,便 于源泉扣缴,有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收入分配,却始终面临一个困境:即无法确切评估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和纳税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确 定纳税人应缴的税收。为了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来调节收入分配,实行综合税制应当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当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 需要逐步过渡到“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居民收入中的绝大部分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如若不然,全面而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将是一句空话。

  另外,过去一段时间,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要求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呼 声不断。但这并非个人所得税改革或减税的要点,原因有二:其一,就我国居民现有的收入水平而言,在2000元的基础上继续上调的话,减税的主要受益群体不 再是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或者说,高收入者要比中低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而这与收入分配的调节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其二,若是一味地提高费用 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很可能面临税源枯竭的处境。

  我国在转轨过程中,由于垄断行业和公平准入改革滞后等特殊国情,垄断行业(往往以国有企业为主)获取 了高于其他行业的超额利润,而且相当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本部门职工的高收入。事实上,这种超额利润并非来自于企业的资产收益,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占有自 然资源的租金,或者仅凭其行政垄断地位获取,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江河湖泊、矿产资源、原始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理应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 行使所有权,并且通过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对所开采的资源进行合理征税等措施来获取资源性收益。另外,针对许多仅凭其行政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的企业,应该 通过征收“暴利税”或者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等形式集中到政府手里。国家既可以把这部分财力用以减轻居民或其他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可以用来提供公共服务,或 者是向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进行转移支付,增加欠发达地区居民和低收入群体的购买力和消费意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改善社会公共福利水平。

  税收与居民消费倾向

  按照性质分类,居民收入要么用于当期消费,要么用于储蓄,以备将来消费之用,在收入给定的前提下,消 费与储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对储蓄征税也必然间接影响到居民的消费行为。在现行税制中,只有利息所得税名义上是以居民储蓄收益为课征对象,现已 暂免征收,也就是说,当前没有一个税种是对居民的储蓄收益进行征税,这对拉动居民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都是极为不利的。

  主张取消利息所得税的理由是,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中低收入者,而他们的储蓄是应对未来在医疗、教 育以及养老等基本民生项目的支出,因此,对存款利息征税将会削弱中低收入者未来的消费能力。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解释。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个说法,20%的高 收入者拥有银行80%的存款,而80%的中低收入者拥有银行20%的存款,若按此推理,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所带来的好处,80%是被高收入者攫取,而中低 收入者只享有20%的好处。与中低收入者的储蓄目的不同的是,高收入者的储蓄主要是投资,对利息所得免税,也就相当于对投资免税,这无疑是在拉大收入差 距。

  相反,若是国家不取消利息所得税,而是把征收上来的利息所得税,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贴”给中低收入者,或者改善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中低收入者之所以不敢花钱的根源之一在于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社会舆论围绕着买房子属于消费还是储蓄(或投资)的问题,争论不休。事实上,居民购买住房的支付(首 付和还贷)应当算作储蓄,而且这部分的储蓄在过去几年里有着较高的增长。对于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者而言,过高的房价实际上是在强制他们高储蓄,而 且是不易变现,甚至是不能变现的高储蓄,这无疑会限制这部分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如果能够有效地减轻这部分居民的购房负担,比如,对个人销售和购买普通住房 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并放宽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他们的实际购买力,进而刺激消费。

  与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者不同的是,出于投资目的购房者,他们的储蓄行为是为了获取收益。然 而,我国现行税制中缺乏一个相应的税种,对个人财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这必然会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虽说当前的高房价并不是一个税收问题,亦不是 开征财产税就能解决得了的,但是我国目前财产税空缺的状态,必须尽快予以解决。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静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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