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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中央政策走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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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政策 中央 土地 蒋玉顺 光绪 缴纳 已经 没有 魏泰成 朝廷)
  

   高度中央集权的清帝国,因其鞭长莫及,不得不在地方寻找财政代理人,不得不进行分权。但是分权之后,由于地域之间千差万别,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往往使上层为下层设计的制度沦为空架子,没有任何约束作用,腐败与潜规则盛行不可避免。
  清代之前的国家赋税,实际都有“人头税”一项。人头税很不公正,不分贫富缴纳一样的赋税。清代历经康雍乾三朝建立的“摊丁入亩”制度,即在一定区域内(通常北方以省、南方以县为单位),把人头税(丁银)均摊到土地上,造成土地多的多缴税,土地少的少缴税,无地的不缴税。这种按财产多寡征税的政策,实为一大进步,也是被清政府反复宣传的“德政”。

  不过,“摊丁入亩”政策从一开始就留下了后患。

  部分省区在康雍乾时期曾清丈过田亩,重新编造过地籍册,而部分省区使用的是明代万历年间的地籍册。到清中晚期,这些地籍册多已残破散佚,且没有随时更新,无法反映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而征税的真实凭据,却掌握在“书差”手上。

  何谓“书差”?按照清代规定,到征税季节,地主(花户、粮户)应亲自到县衙门,将应缴纳的“粮额”(应缴的赋税银钱)包封好,投入县衙门设置的银柜。但这种办法效率太低,如有的地主远离县城一两百里,有的粮额太少,专门跑一趟不划算;技术上也有缺陷,如银子的成色、轻重如何厘定。于是各地出现很多变通办法,归纳起来有两种,一是将银柜抬到乡下便于缴纳,二是代理人包揽。取得税收包揽权的,就是“书差”。“书差”要取得包税权,须在新的州县官到任当口,预先行贿三五千两银子不等(此后还需不断上下打点以维持包税权)。取得总包权的是“总书”,“总书”再转包给“里书”、“粮差”等等名目不一的半官方人士。有学者统计,到晚清时期,这种分包人(游差白役),小县数百(如江苏丹阳有200名里书),大县数千(如湖北监利里书粮差合计有4000人)。

  对州县官来说,如果税收任务没有完成,轻则停止升迁罚俸一年,重则降级革职。履新到任的州县官,面对数万地主信息,不可能亲自到田间地头让人缴税。而这些本地税收承包人熟知本地事务,手上掌握着田土买卖信息。把田赋这种繁琐事务包给他们,州县官“日坐深衙,斗牌饮酒”,到时候只需“书差”交来钱粮就算完结,何乐而不为?

  到清晚期,这种基层税收外包的弊端显露无遗,在《清代四川财政史料》所引的《巴档抄件》中,记载着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且说巴县一个叫魏泰成的,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上告称,他的父亲在光绪二年(1876年)买了一块地,交给佃户蒋玉顺耕种。之后魏泰成与父亲到江苏做幕僚,光绪十五年(1889年)魏父亡故,魏泰成返乡,欲与蒋玉顺清理账目。蒋却故意推脱,拖延到光绪十六年四月,粮差梁浦催要粮额很急,魏泰成转催蒋玉顺,而蒋玩弄手段,乘魏父亡故,故意抗租不给,云云。

  对此控告,蒋玉顺有话要说。他辩称自己是佃农,为何要帮田主缴纳粮额?况且魏泰成每年都在家里,左邻右舍都知道,其声称外出做幕僚,系子虚乌有……

  一干邻里也出来作证称,蒋玉顺说的是实话。魏泰成从来不上粮纳税,现在被粮差拿问,他便欺负蒋玉顺愚昧淳朴,意图抓沙抵水,诬陷蒋玉顺以掩盖自己的罪过。

  此后,魏泰成再次上告,称此前已经判决蒋玉顺三日之内交付租谷和粮额,但他到现在还不来算账,每次向粮差催问也无下文,希望知县老爷能够再次催问。知县的批复是,赶紧让蒋玉顺缴清所欠租税,把八年所欠的粮额缴齐。

  显而易见,知县并没有遵守朝廷所订立的“谁的地谁交税”原则,赋税实际已经转嫁给佃户,这种现象称为田赋的“飞洒诡寄”。

  何谓“飞洒”?就是在土地买卖中,有时候土地上附着的粮额也成为议价对象。比如有的人家土地已经卖掉,但议价时,粮额却还留在手上。一块土地经多次买卖,粮额早已“飞”掉,不知道落在谁手上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巴县“粮差”禀告,查获一个叫毛玉斋的,耕种20余石产量的土地,却没有缴纳相应的粮额。查问缘由,毛玉斋称,这块地的粮额已经“飞”出十余载,不知道“飞”到哪里去了。不过知县似乎不愿趟这个浑水,批复称,毛玉斋的粮额既然已经飞走,那么一定有人接手缴纳了,你控告人家,是故意为难人家。

  何谓“诡寄”?就是将自己的田地伪报在他人名下,借以逃避赋税。这种手法与上述“飞洒”异曲同工,不过有被动主动差别而已。

  此外还出现“明佃暗当,业尽粮存”现象。如光绪十年(1884年),巴县一个叫全福泰的“乡约”(初掌教化,后演变为行政官职)向知县控告几个不缴粮额的。其中,刘九成的土地由儿子刘旭亭耕种管理。但从光绪六年(1880年)开始,刘旭亭等三户人家借口地籍册有问题,就不再上缴粮额了。全福泰不知找谁要钱,只好自己掏腰包垫上。但经多年,仍收不回来,只好控告。县衙门经过细究,原来是刘旭亭欠债无法偿还,只好以1200两银子把土地抵押给杨新亭等人,以便还债,另外还有收50石租谷。经判决,全福泰所催要的刘旭亭所欠粮额,由刘旭亭向杨新亭讨要100两银子还上,从每年的租谷中折抵。

  从这个欠税事件可以看出,土地过手,明面上是租的关系,实际已经抵押出去。名义上的地主实际已经没有土地,但与政府的赋税关系还存在。实在混乱得可以。

  光绪十一年(1885年),巴县文童张春林控告,他们兄弟四人,每人有50石的土地,现在朝廷筹办海防捐输,要让他们认捐。张春林称,他们童家本来也想报效朝廷,但因年岁歉收,等到筹齐款项一定缴纳。不过保内另有三户人家,每家的土地都超过200石,按理更应认捐。但主管捐输的人却碍于情面,隐匿不报,于理不合。现在全乡民众对此很愤慨,都说太不公正。

  知县接到控告信后,一面批复要求张家按期缴齐捐输,另外要求查明所控三户人家是否真的很富有,如果富有也要缴纳捐输。

  豪强大户抗税不交的情况,还有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巴县一个叫陈泽的粮班总役禀报称,辖区内的陈辅信、董仲扬等人,均是非常富裕的人家,按理应该照章纳税,但这些人蔑视国法,多年抗税不交,派人去催缴,他们也不露面,害得陈泽只好自己垫支,以致负债累累。

  账面上看,中央政府每年从地方收取的田赋分毫不差,理应高枕无忧。但是知州知县作为朝廷委派的税务官员,是怎样完成税收的?到底会产生哪些危害?朝廷未必十分在意。

  首先,“书差”取得征税权,一定会把手上的地主及粮户、花户视为产业来经营,想方设法增加其额外负担,甚至买卖征税权。朝廷看似庞大无比,实际上财政大权旁落到连名分都没有的“书差”手中。时人称之为“太阿倒持”,并不为过。

  其次,在财政管理上,高度中央集权的清帝国,因其鞭长莫及,不得不在地方寻找财政代理人,不得不进行分权。但是分权之后,由于地域之间千差万别,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往往使上层为下层设计的制度沦为空架子,没有任何约束作用,社会基层的腐败与潜规则盛行不可避免。民众则反责朝廷无能,其道义形象逐步瓦解。


 

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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