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9项):
1.交通工具:汽车。
2.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分体空调器(以上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中央空调;教学用课桌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专用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磁盘阵列;电梯;100千瓦以上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指舞台、会场、多功能会议室配备的成套灯光音响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指档案密集架〔柜〕设备);质监系统质量检测设备(全省质监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医疗设备及器械、教育系统的普通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消防技术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由省消防总队集中采购),消防专用车辆装备,消防器具、器材装备(由市消防支队集中采购)。
4.办公用纸(实行协议供货制)。
(二)工程类(1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1项):车辆保险。
二、2008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是指某类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单位累计采购总量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金额界限。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10万元,各县(市、区)为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20万元,各县(市、区)为10万元。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分散采购计划,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不需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2008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均为50万元,非建设工程类项目为50万元。单项预算金额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单位要求分散自行组织采购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实施采购的能力;(三)具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来源:政府采购网 责任编辑: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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