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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制定垄断性行规将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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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遏制 制定 行业协会 经营者 垄断 市场 协议 工商 销售)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止滥用支配地位》),同时向社会征集意见。两项新规对垄断协议的形式、内容以及如何认定经营者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做出进一步解释,并提出每起垄断案件首位主动报告者将被免责。

  去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为明确对前两项垄断行为的认定,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工商总局制定了上述两新规。

  禁止行业协会为垄断提供便利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第八条规定,禁止行业协会通过以下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一)制定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二)召集行业协会成员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三)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沟通、讨论、协调等便利条件;(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经营者因此达成垄断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依据前款规定处理。

  大部分行业协会都认为上述文件的出台,是政府规范行业协会职能及方向,这个提示对行业协会有好处,也给行业协会打了“预防针”,对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起了规范作用。

  中国乳业协会理事陈渝称,行业协会多年来的发展乱象,已成为影响市场的一大“顽疾”。很多行业协会甚至没有注册过,也不知道从何而来。此外,一直以来,“吨位决定地位”,很多行业协会的高层都是企业高管,这多多少少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行业内部一直提倡能内部解决的事情要以协商的方式在行业内协调解决,且我们也经常与行业内的企业就行业发展、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因此要正确界定垄断这个概念,行业协会的理解也不能有偏差。”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工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对行业协会做出的规定不仅是规范市场的一种表现,也是规范行业协会职能的体现”。

  串通投标为禁止达成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6项垄断协议。而新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在明确协议方式包括书面、口头以及经营者之间存在默契的协同行为后,将串通投标也列为其中一项,同时对这6项垄断协议的内容也做出详细解释。

  (一)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包括以限产、停产、压货等方式限定生产总量、销售总量,或者限定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二)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包括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划分原材料的采购区域和供应商等。原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

  (三)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包括限制投资、开发,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新产品,限制租借新设备等。

  (四)联合抵制交易。包括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以及联合要求特定经营者不得与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五)串通投标。包括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内定中标人、轮流中标以及就报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等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捆绑搭售行为将受限制

  尽管《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但由于表述并不严谨,因此各种形式的搭售行为仍然屡见不鲜。新发布的《禁止滥用支配地位》便明确表示这部分经营者今后禁止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单独销售的商品,强制捆绑或者组合销售。

  在超市中,人们经常能见到经营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既组合销售,又单独销售其中的任何商品,而且单独购买其中任何一种商品价格较高,今后若这种搭售行为有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者被排斥或被迫退出市场,或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可能,则也将被禁止。

  而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因素包括该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即,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此外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及其财力和技术条件也被列为判定因素,但具体如何衡量,国家工商总局并未给予明确说明。

  案件首位“自首”者将被免责

  由于查处反垄断案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一些政府部门往往出面说情,个别大型企业也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很多经营者和消费者更是不敢作证。此前,国家工商总局曾表示各地工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都要面对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

  而为了反垄断工作的开展,《禁止垄断协议行为》表示,经营者第一个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此外,其他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情况确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者,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者,减轻50%处罚;第三个主动报告者,减轻30%处罚。但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者胁迫他人从事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除外。

  律师建议增加反垄断法认定主体

  行业协会一般有三个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架起与政府等沟通的桥梁;与其他协会及国外同行业交流。近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陆续与政府“划清界限”,也失去了财政拨款的支持,协会的生存与发展只能更多依靠企业缴纳的会费。可随之而来的是当一些行业集体涨价时,背后往往出现行业协会的身影。

  “我个人认为,行业协会为了行业利益及规范行业,进行内部协调无可厚非,但这并不代表行业协会就能允许甚至组织企业集体涨价,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

  此外,邱宝昌还谈到了近期的民航机票集体涨价一事:“我已向发改委发出建议函,要求对机票集体涨价行为予以查处。但我现在还不能断定这次集体涨价就是垄断行为,因为毕竟机票价格有一个区间浮动,而且他们是通过中航信的票务系统来完成这次涨价的,所以这个行为只能算涉嫌价格垄断。”由此,邱宝昌认为,垄断法的认定主体还应该增加。“如中航信,它既不是直接经营者,也不是行业协会,而是一家中介,但有可能这种主体的确有协同行为,且起了作用。我建议,应该把参与垄断协同的其他法人、组织或其他机构单位加进去。”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相关人士表示,现在人们谈“价”色变,其实涨价是非常正常的事,特别是到了运输旺季,航空公司会根据市场供需对票价进行调整,这次事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几家公司同时通过一个系统进行调价,给人一种“操纵价格”的感觉。“其实,作为独家拥有民航信息系统的中航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垄断,除了春秋航空外,国内所有的航空公司都在用中航信的系统。”这名相关人士表示。

 


 

来源:和讯网 责任编辑: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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