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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在执行 | 农民工建房受伤遭遇“赔偿难” 法院倾力执行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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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执行 法院 维权 赔偿 受伤 农民工 遭遇 王某 高某 法官)
  

  “感谢法官给我们讨来了治病钱,这钱真是‘及时雨’呀……”8月20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申请执行人王某手拿6万余元执行款,激动地向法官连声道谢。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7年5月,王某在包工头高某的带领下为谢某盖房。2017年6月的一天,在拆除一扇旧窗户时,因一时不慎,王某的左眼被现场的一根钉子扎伤。随后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为此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经鉴定,王某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出院后,多次找到包工头高某和房主谢某协商要求赔偿。包工头高某表示,谢某将自建房工程发包给他施工,两人间属于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担责。且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施工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且自己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剩余赔偿部分应当由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


而当王某找到房主谢某时,谢某则认为,他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了高某,对方如何组织施工及落实人员,均与他无关。不应当找他赔偿。
因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将包工头高某及房主谢某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包工头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887.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房主谢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判决生效后,高某并未履行,王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时,一并告知了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高某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向王某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并承诺剩余款项会在3个月内付清。然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高某不仅未还款,还以外出包工程为名不见了踪影。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上高某,执行法官通过查询,也没有发现高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方尝试无果后,该案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但执行法官对高某本人及其名下财产线索的查找并未停止。2019年8月,执行法官在高某名下一账户内查询到了1000余元存款,遂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经王某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执行干警经过多次联系和寻找,终于在8月18日在郑州某工地找到了高某。执行法官表明来意后,对高某从情理法角度进行了劝说。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高某表示,愿意到法院同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于是,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8月20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高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高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8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随后,高某当场付清了全部赔偿款,为这起长达将近二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鲁维佳 崔浩)


 

来源:郑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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