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拖欠了工资不给,还要起诉我……”
“您先别急,坐下慢慢说,我们会帮助您解决困难的……” 三年前,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了前来申请援助的农民工张某。 据了解,张某于2003年7月入职于山西某消防公司工作,具体工作为材料采购员,入职时向该公司交纳了1000元质保金。从2009年3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该公司的项目工地工作。该公司于2007年起开始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该公司从2014年3月16日起一直拖欠张某工资不予支付,张某于2015年2月辞职,并向太原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质保金,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等共计20余万元。太原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退还张某质保金,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裁决后,张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向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受理后,指派律师闫艳军办理此案。闫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帮助张某收集整理证据,起草起诉状,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对太原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不服,向吕梁市离石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该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以归还借款、返还资料、赔偿损失、返还工程款等各种理由,分别向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吕梁市离石区法院、代县法院、运城市盐湖区法院、乡宁县法院、闻喜县法院、绛县法院等法院起诉张某。闫律师再次约见张某,详细向张某了解在该公司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向公司借款、是否拿该公司资料和材料、是否分包公司工程等。经了解,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只有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其他关系,公司起诉张某的各种理由均不成立。于是,闫律师对公司起诉张某的这些诉讼一并进行了法律援助。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经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移送至吕梁市离石区法院后,与公司起诉至离石区法院的案件一并审理。经吕梁市离石区法院、吕梁市中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该公司以各种理由向各地法院起诉张某的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太原市中级法院、运城市中级法院等认定张某与该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该公司所诉各项请求均发生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内容,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且该公司的各项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各中级法院均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
近日,经过近三年的艰苦努力,张某终于拿到了公司拖欠工资的胜诉判决,击退了公司各种无理诉讼。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鲁佳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