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10月1日电 (单新玲 张维英) 9月29日,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二团司法所(老霍城法律服务所)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准许新疆某建筑公司撤回对该团的上诉请求。至此,该所为团场代理的此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2011年9月,六十二团与新疆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该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前为该团建成50套精品小二楼。因该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筑施工任务,2012年11月,该团委托团司法所代理诉讼,将该公司诉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6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承担违约金71.5万元人民币。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该公司表示不服,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该院定于9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该团再次委托司法所代理诉讼。庭审前,该公司主动与该团进行庭外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据和解协议,9月29日,该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审理后批准了该公司的这一请求。
来源:中国温州商会网 责任编辑: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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