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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工商局及时化解一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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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一起 化解 及时 工商局 水泥 企业 合同 生产 履行 双方)
  
 近日,市工商局接到一建筑企业书面投诉,反映某水泥生产企业自2013年3月至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1018吨水泥的供货义务,且提供的水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分别约谈了双方企业负责人。经调查,该建筑企业于2012年10月与某水泥生产企业签订了2100吨42.5型水泥供货合同,但未及时全额提货,后又与水泥生产企业协商变更了200吨32.5型水泥产品的型号。某水泥生产企业因近期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正在维修致使产量下降,无法及时供货,导致合同未如期履行。全面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双方企业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对方,取得对方的谅解并达成合议,避免发生纠纷和矛盾。
  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某水泥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一定认真履行合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一起合同纠纷。
 

来源:中卫日报 责任编辑: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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