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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迟到 没约定标准也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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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标准 约定 迟到 开发商 合同 先生 律师 规定 房产证 办理)
  
   上周日,本报消费维权热线继续开通,1个小时共接到10余名读者的咨询求助。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会荣一一予以解答。
  市民李先生介绍,2010年他购买了一套61.22平方米的房子,并于2011年9月办理了入住。根据合同规定,入住360日可办理房屋产权证。2012年9月他去找开发商要求办房产证,开发商让他继续等消息,直到上个月开发商才通知他办理,而当他向开发商索要晚下房产证的赔偿金时,却遭拒绝。
  李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按照第三条(双方协商)处理。“开发商不跟我协商,合同上也没像其他楼盘那样写着按照万分之一或者十万分之一赔偿,我该怎么办?”李先生说。
  针对此事,游会荣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李先生可以起诉开发商并提出索赔。
 

来源:华商晨报 责任编辑: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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