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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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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在全球发展已经有20多年,大大改变了全球贸易结构,并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跨境电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在今年9月的G20杭州峰会上,跨境电子商务首次进入G20议题,尤其是马云在B20提出的建立全球电子商务平台(eWTP)被写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那么,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为何难以制定?当前各主要经济体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持什么样的态度?中国应该如何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研究员张莉。

  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已在酝酿中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持什么样的态度?

  张莉:跨境电商在各国发展程度不尽相同,美、欧、中等国规模领先,许多小国还没有跨境电商。由于各国跨境电商的发展重点、利益诉求不同,目前跨境电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甚至连跨境电商的概念、界定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有世贸组织和个别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多边国际协定中有关于跨境电商规则的一些议题和条款。

  其实,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讨论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早在1996年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就将电子商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核心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1998年第二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电子商务成为正式议题,并被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生产、分销、市场营销、销售和服务的交易。2001-2003年WTO总理事会主持召开了五次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题研讨会,重点包括:特定电子传输的内容分类、进口税收征收、竞争、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WTO服务贸易委员会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讨论包括:电子商务范围、电子商务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国内法规和承认、竞争和隐私权保护、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关税和分类。货物贸易委员会的讨论包括: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品市场准入、海关估价条款的适用性、进口许可证程序、关税和其他税、与电商相关的标准和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委员会的讨论包括电子商务的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新技术运用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讨论包括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的影响等。但这些议题仅处于讨论阶段,并未形成国际规则。

  从多边的角度来看,目前大部分成员都意识到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都具有尽早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意识和需要,许多多双边机制、协定已将电子商务作为重要的议题,电子商务规则正在成为WTO谈判和各个自贸区谈判的新热点。截至2016年3月,向WTO通报的269个区域贸易安排中有65个协定包括电子商务条款。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巴西在内的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向WTO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规则方面的提案。从多边国际机制来看,APEC、OECD等多边机制都有关于电子商务的一些重点倾向和共识。美国主导的TPP中有专门的跨境电商章节,在中国近两年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开始将跨境电商的相关条款纳入。从各国对跨境电商的关注和采取的行动来看,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已在酝酿中,若有强有力的大国引领和推动,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俨然可期。

  三个因素导致国际规则难以制定

  中国经济时报:在你看来,跨境电商国际规则为什么难以制定?
 应从四个方面着手

  中国经济时报:跨境电子商务属于新的商业模式,是中国最有机会超越欧美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在你看来,中国应该如何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

  张莉:第一,中国应加强双边、多边的各种跨境电子商务区域合作。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的新渠道和新模式,仍要遵循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纳入国际贸易管理。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离不开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加入国际组织的相关协议、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建立区域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货币结算清算合作机制等。中国应加强双边、多边的跨境电子商务区域合作、国家间合作、部门合作、企业合作,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跨境电子商务商谈与合作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第二,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多边谈判的中国方案。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在设计多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谈判议题时可以围绕相关领域分别进行设计。目前世贸谈判还是以传统的服务贸易分类来界定服务贸易谈判内容,但从电子商务角度来看,许多现代服务比如互联网接入、物流等并不属于传统分类,中国可以提议扩大服务分类或将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纳入。

  第三,推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标际准。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新业态,相关的标准规范也有待建立。随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中国可引领建立跨国电子认证、在线交易、跨境支付、跨境物流、通关、商检等标准规范,并将这些标准推广到国际社会,同时支持欧美等国在跨境电商标准制定方面有所作为。

  第四,明确引领跨境电商的理念。2000年OECD为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提出了四个目标:效率、明确具体、公平有效、弹性。中国也可以把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等理念作为宗旨,把推动普惠贸易等作为目标,并提出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技术中立、透明度等。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基础相差很大,应在不损害国际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倡导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进行适当的利益让渡。

  张莉:首先,跨境电商的定义不明确。跨境电商虽然发展了20多年,但真正大规模的爆发是在近两年,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作了明确定义: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美国政府在其《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也指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支付、交易服务等。但美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认知主要指“数字贸易”。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除了关注数字产品,也关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实物贸易,包括与实物贸易相关的税收、支付、物流、贸易便利化和“单一窗口”数字口岸等。截至目前,各国对跨境电子商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定义,这就使得国际规则制定中往往难以把握全局性的共同规则。

  其次,各国利益诉求不相同。美欧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方面诉求重点是不一样的。美欧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占GDP的70%左右,发展中国家平均占35%左右,所以,发达国家的诉求会主要偏重于服务方面,发展中国家是在货物方面。美国要求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欧盟则不赞成对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这个关税也主要指数字贸易和技术贸易。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方案,但从企业的诉求来看,重点在各国税收限制、各国的物流通关效率、身份认定与认证、权益保护、国际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方面。

  第三,各国国内法律规制相对实体经济来说并不健全。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它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商务中时间、空间和价格方面的旧规则。以我国为例,目前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经济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缺乏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现行的法律无法规制可能出现的交易纠纷、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问题。此外,跨境电子商务所衍生的许多问题,如通关、商检、退税、结汇、消费者权益、交易纠纷、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新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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