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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发审制度 推动创业板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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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协同 发展 推动 制度 完善 创业板 企业 上市 投资 发行)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守仁

  今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及创业板交易活动加强了监管,并查处了一些违规事件,包括创业板企业上会被否、获通过后被停止发行或发行后被停止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等。此外,所谓的“PE腐败”现象充斥各种媒体,再加上创业板开设初期出现“两高一超”现象以及创业板上市企业首日交易跌破发行价格。凡此种种,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创业板的一些非议,甚至还有人趁机唱衰创业板。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创业板成长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创业板主流方向和成功运作认识不足,存在许多盲点,有必要通过合适渠道予以正确引导。

  创业板是成功的

  创业板九个月运行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理由如下:

  1、创业板开设准备充分。创业板经过十年筹备,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创业板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和产业结构发展状况,以支持九大战略型新兴产业为重点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为目标,充分体现了服务于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宗旨;在发行审核和市场交易过程中,坚持制度创新理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充分体现了扶持和监管并重的原则;在全球金融经济危机尚未见底、我国经济虽然率先复苏但又很不确定的情况下,证监会逆风而上,开设创业板,并确保创业板平稳健康运行,受到国内外高度赞誉。

  2、创业板支持自主创新。在证监会发行审核通过并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企业中,80%以上企业属于国家火炬计划和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战略型新兴产业。证监会发审委经过严格审核、层层把关,淘汰了一批不合格企业,做到了优中选优。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前持续高成长,其收益远远超过主板;上市后虽然由于外部环境存在诸多变数,经营上遇到不少新困难,但大多数企业仍然保持了高成长,并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取得新的进展。

  3、创业板运行平稳。创业板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开设初期的“两高一超”现象,中间又出现短期的破发现象。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无可非议。创业板上市企业,由于在上市前持续体现了高成长和创新性,再加上大量社会民间资金缺乏更多的投资出路,因而在投资者的高期望和巨额资金的推动下出现了“两高一超”,但随着大盘的回落调整和上市企业进入新的成长期,投资者逐步理性和上市企业价值也渐渐回归。

  4、创业板监管严格。关于某些知情人包括保荐人、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者,在企业上市申请前突出入股,进行内幕股权交易,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特有。据了解,以美国纳斯达克为首的发达国家创业板也存在此类现象,甚至在美国把这类投资资金称为发展资本或美化资本。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不健全和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针对这种投机性的内幕股权交易,借以在上市后谋取暴利的行为,证监会采取严格监管措施,予以禁止和查处,我们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

  5、创业板风险可控。截至目前,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严格监管下,创业板并未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在对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创新方面创造了一系列新经验,至于个别上市公司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证监会和深交所总是以动态的观点及时给予纠正,因此,创业板也未发生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非系统性风险。

  创业板发行制度创新

  创业板自开设至今尚不足一周岁,在发行审核和交易运行中,已显露出一些急需进一步制度创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以推进创业板更加稳健和快速发展。

  1、发行制度进一步市场化。

  证监会根据新情况,正在研究制定发行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发行制度是创业板的一项基础制度,对创业板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目前的发行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机构询价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即80%散户在网上申购,却对发行价格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而只能被动接受发行人、保荐人及询价机构确定的价格,而承销商、发行人和保荐人由于利益驱动,对高价发行情有独钟,而参与询价的机构大多与保荐机构有着这样那样的人脉关系和业务关系。这种发行制度有悖我国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的特点。在庞大的散户中,不乏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大户及民间研究机构等。因此我们建议,发行制度要进一步市场化,就必须打破机构询价的价格垄断行为,实现机构询价和网上竞价相结合的发行制度,吸引散户参与竞价,以充分体现价格形成机制的竞争性。

  2、完善增量发行常态制度。

  为了避免继续发生超募现象,一些专家提出要推行存量发行制度,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首先,推行存量发行固然有助于扩大股票供应量,对需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对上市企业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坚持长期确保企业做优做强的理念和信心会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将通过存量发行和部分股票套现,甚或失去控制权,这将影响投资者信心,对上市企业的持续成长性带来伤害。

  为此,我们建议要充分借鉴国外上市企业的增发制度,即在上市半年后增量发行,募集企业所需资金。其好处有二:一是有利于淡化发行人通过首次发行一次性募集太多的资金;二是有利于通过常态的增量发行,激励和鞭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层管理者不断追求企业创新和高成长。此外,在创业板上市企业中,大力推行职工股权激励制度,让职工尤其是高层管理者以期股期权的方式购买企业增量发行的股票,将企业的持续创新和高成长,与高层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的长期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3、厘清PE概念杜绝股权投资腐败。

  本人多次提出PE即股权投资,是非科学概念,是欧洲学术界和投资界混淆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这两个投资运作机理截然不同的两种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股权,而股权实际上是股东权益的简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东权益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证券化股权,一种是非证券化即实物股权。证券形态的股权,其凭证就是依法发行的公司股票。实物类形态的股权,便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凭证。现已发现不少投资者及管理人打着PE的旗号,既从事实物类股权投资,又从事证券类股权投资,而在实物股权投资中,既从事实物股权类的创业投资,也从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从而严重干扰了创业投资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严重阻碍了专业化投资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因而也给政府的监管和舆论的监督造成人为的障碍和难度。我们历来主张中国现阶段要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各类投资基金,并制定相关规范发展的各项制度,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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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守仁 责任编辑: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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