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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审机制无需修改《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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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修改 无需 机制 改革 发审 发行 审核 注册 权力 责任)
  
       作者 武汉 宋锐
   近期,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上海陆家嘴(23.94,-0.28,-1.16%)论坛发布会上表示:正在研究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实行这一改革还需要创造进一步的条件。笔者认为:如果社会普遍认为行政审批是新股发行的核心矛盾,那就应该及时修改法律条文,顺应新的形势,促进新股IPO发行制度实质性的改革。
  其实,在目前《证券法》的框架之下,同样可以改革证监会的权力发审机制,新股发行制度向市场化改革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障碍。现行的法律是按照证监会发审委制度来建立的,法律赋予了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审核股票发行的权力,但如果按照核准制的原则来做,发审委完全可以不用实质性的审核,可以将价值判断的审核权力交给交易所,让其分担实质性审核的第一道闸门,让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证监会的职责是合规性审核和监督,发审委按照程序的合规性来行使最终的否决权,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只有将最终责任分摊到位之后,投资者利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
  笔者认为行政审批的核心矛盾在于:首先,证监会独揽审批权,理论上发审委就要承担最终的责任,但目前发审委只承担权力审批而不负最终责任,新股发行的问题和责任追究是缺失的,这也正是A股市场低成本圈钱的根源所在。
  其次,就目前发审委的机制而言,集体决策让责任很难追究。笔者以为,现行的发审委过会流程更符合注册制的合规审核和最终否决程序。只是很多国人对注册制有误解,想当然地以为实施注册制后没有审核、谁都可以上市,其实不然。
   在国外实施注册制的资本市场,他们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是很多,更不会出现A股市场800多家企业排队上市的奇观。由于严厉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以及高昂的违规成本,公司选择上市非常慎重,而且退市机制很完善,即使出现问题公司也很快会被淘汰出局,显然注册制也不是“自由市场”。虽然只要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请上市,但必须要有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合力举荐,才能够“注册”成功。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并且严惩造假者和“帮凶”(中介机构),对他们罚以重金以示惩戒。
   总之,改变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放弃权力发审将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一场革命,也是困扰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拦路虎,如果能够改变权力发审和斩断权力寻租的制度链条,将是A股市场走向真正市场化的标志和里程碑。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市场刊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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